房屋征收,基本都有对房屋、建筑物确认的程序,包括其合法性的认定,对相关建设是否应当补偿或拆除、以及是否应当通过拆迁、征收程序来处理等等。
具有招商引资背景的企业,通常是当地政府招商引资,与企业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政府承诺给予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吸引企业在当地建厂经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在合同中,双方一般会约定由政府配合企业方办理建厂经营所需的用地,建设规划等手续。因投资项目建设手续办理时间周期长,很多企业未拿到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便已开始经营。在面临征地拆迁时,由于企业征收涉及利益广,征收成本大,在拆迁过程中以拆违促拆迁的现象很多。行政机关为了避开法定的组织实施程序、加快拆除进程,往往以拆违代拆迁,这属于滥用职权行为,此执法目的不具正当性。
案件详情
2018年,xx部门启动集体产业用地试点项目集体土地非住宅地上物腾退工作,某厂在此腾退范围内。同年6月,该部门对该厂入户调查,随后作出评估结果单。经评估计算,此厂涉案应被拆除地上建筑、构筑物等补偿款为xx万元。但是该厂认为补偿不合理,因此一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
2020年,该部门对涉案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该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经审理,法院判决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涉案建筑虽然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但其修建具有政府招商引资的特殊背景,该厂系基于对属地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合法性及连续性的信赖,方投资建设的涉案建筑。且涉案建筑所在土地存在相关占地项目,相关部门在启动涉案违法建设查处程序前,曾对涉案建筑进行了测绘清登,并曾与该厂就补偿问题进行协商。
在此情形下,基于维护政府公信力,保护当事人信赖利益及维持相关项目补偿平等性因素考量,不宜将涉案建筑定性为违法建筑直接拆除,现该部门通过拆除违法建设的方式拆除了涉案建筑,相应拆除行为应认定为违法,因此,相关部门应当要承担因违法拆除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
盛廷专业拆迁律师提醒:
一、行政机关应当信守允诺
行政行为具有真实性、稳定性和确定性。行政机关凭借自身公信力作出的行证行为,行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并且执行。在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允诺后,就要履行承诺,取信于民。做社会诚信的践行者、示范者。若行政行为朝令夕改,不仅降低政府公信力,还会败坏守信的风气,更有可能侵害相对人的利益。
该厂作为政府招商引资的企业,在法庭上提供了《区政府关于授权宋庄镇政府为入驻企业提供住所使用证明的批复》《关于村工业大院建设的批复》《租赁土地合同》等等一系列文件,证明其按照当时的政策,响应政府发展村经济的背景下,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设房屋进行经营。虽未取得相关建设规划许可权证,但由于是政府批复该厂建立工业大院,使得该厂由理由相信自己的建设、生产、经营行为合理合法,故,该厂对政府具有信赖利益,且这种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二、企业信赖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信赖利益本源于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保护公民对国家对信赖。基于信赖利益,行政机关不得随意撤销,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的,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该厂由于就补偿协议未与xx部门协商一致,就被xx部门强拆,不仅对该厂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还降低了该厂对行政行为公信力的期待,因此,有理由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
招商引资企业对当地的经济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征地拆迁中,若忽视企业利益,随意将企业厂房认定为违建而拆除,无疑是过河拆桥,卸磨杀驴,不仅违法,还降低行政机关的威信。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公民的信赖利益得到切实保护,行政机关才能被更多群众拥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