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集体所有,即由集体组织如生产队、生产小组等组织代表群众行使所有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这是征收包括农田在内的集体土地需要遵守的基本原则。公平、合理是包括横向的含义也有纵向的含义。
所谓横向的含义是指同一地块、同一项目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保持大致相同的标准,不得厚此薄彼。所谓纵向的含义是指应当综合考虑当地农田的历史生产力、地价变化情况、供养人口等情况。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因为农村的农田属于集体所有制,征收农田的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组织的补偿,因此此部分款项有的地方政府就直接支付给了集体组织,没有直接发给土地承包权人。其实集体组织成员可以通过召开村民会议等方式来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作出具体的方案。例如留一部分土地补偿费给集体组织,其余分配到每位成员。
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群众的安置补助,应当发放到具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手里。当然,如果失地群众是由具体的集体组织或单位安置的,此部分费用也可发放到集体组织或单位,由组织进行具体落实分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因此在政府发布征收补偿方案时,被征收的群众应当及时查阅当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如果大多数群众认为补偿不合理,应当积极申请对补偿方案的听证,以求对补偿方案进行修改。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收农田补偿问题涉及法律关系复杂、程序众多,遇到此类问题应当积极寻求专业征收拆迁律师的帮助,最大程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