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成立难,成立以后运作难,业主权益并没有因为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得到维护。
立法的良好目的没有实现,原因在哪里?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文强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解读为何业委会有序运转难?
小区管理混乱不堪
物业缺乏有效监管
据人民网报道,业委会的存在是为了保证居民切身利益,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然而很多地方小区依法成立业委会,却屡遇挫折,难以运转。河南一位业主说,她们折腾了大半年,克服重重困难成立的业委会,运转不到一年,业委会委员就相继辞职,业委会无法继续履职。
对此,北京市物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盛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毕文强说,物业公司有管理服务小区的义务,但需要受到业主的有效监督,如果没有成立业委会,业主就很难针对小区公共事务发表自身观点。而社区公共事务主要就是招聘、解聘物业官司,对物业的服务进行监督。业主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需要通过有效手段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这样的事情不仅发生在河南,在人民网的领导留言板块中,有大量关于小区物业管理混乱的例子。如,哈尔滨市的一位业主留言说,小区院内车道两侧停满了车,没有消防通道,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物业从来不管;重新是一位业主留言说,小区车库淹水、电梯故障、楼门损坏严重;福州市一居民反映,小区物业十多年不公布公共开支,电梯没人值班、楼道没人打扫,垃圾没人处理……种种问题均指向小区物业,而业主的声音,物业却过耳不闻。
毕文强律师央视采访图片
使业委会良序运转
需业主信任与支持
《民法典》明确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委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委会给予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或者业委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物业的有效监管是业委会的重要职责之一,而实际上,即使有法可依,业委会的成立之路也万分艰辛,成立业委会的相关投诉屡见不鲜。
某中部省份省会城市生活的业主尚先生说:“当我们拿到2/3业主签字,达到法定门槛送社区审核时,社区先是称有业主投诉,签字不是本人意愿,后来又说材料丢了。就这样折腾了半年多,业主大会迟迟无法召开,最后,我们不得不放弃。”无独有偶,这样的投诉也大量发生在广东惠州、辽宁大连等地区。
虽然法律的不断完善为业主们提供了有效的保护,但在业委会实际运转过程中,业主内部之间的矛盾也层出不穷,最突出的表现就是业委会委员是业主选举出来的代表,却无法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而部分业委会委员也仅认为,成立业委会是一个流程,自己不愿意顶着双重压力来多管事。
毕文强认为,业主的共识很重要,业委会成立的动力就是监管好物业对小区进行有效管理,因此,业委会需要取得全体业主的信任与支持,才能抵住外部压力,良好、有序的运转下去。
发挥基层先进引导
推动小区自治管理
面对业委会成立难的问题,我国许多省份相继修改了《物业管理条例》,对成立业委会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如《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中就列出:没有条件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组建过渡性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补位。
除了当前的政策引导之外,业委会的成立还需要更多的社会资源给予支持与支撑。可以通过基层有关部门组织筹办相关的管理委员会,发挥党员的先进性,起到带头引导的作用。如本文开头的河南那位业主所在的小区,由于业委会委员相继辞职后,街道社区主导成立了物管会,对其所在的小区物业进行监督管理。物管会成立一年多来,通过与物业的有效沟通,相继解决了不少难题。
毕文强表示,有基层有关部门成立物管会执行能力较高,对于物业管理的监督具有现实意义。但是,从法律意义上来讲,物管会是基层的临时组织,最终还是要过渡到业委会,最终实现业主自主管理社区的目的。
毕文强说:“有些做得比较好的业委会每周开一次例会,邀请物业公司经理报告一周社区情况。业主可以在会上直接反映问题,物业公司经理现场回应。这样的制度建立起来后,业委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就轻松下来了。”
最后,毕文强称:业委会对于小区的公共事务管理需要具有一定治理能力,可以从小区的业主中选择,对其进行业委会培训,增强业委会委员的管理、组织、协调自治能力。同时,还要对业主进行正确引导,培养社区居民的主人翁意识,让业主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责任与义务。
随着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基层管理方式和思想变革,业委会的出现将是解决居民邻里纠纷、维护基层社区团结稳定的重要组成部分。盛廷律师事务所以法律为准绳,关注公民个人、集体的财产安全问题,以法律为准绳,致力于保障公民的个人、集体权益不被侵犯,为推动社区管理合规化提供高品质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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