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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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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使业主监督的权利?
已被浏览55327次 更新时间: 2021/05/26
关键词

业主知情权是指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知情权包括业主对业主委员会以及业主对物业服务人的知情权。


公报案例裁判摘要


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享有知情权,享有了解本小区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委员会应全面、合理公开其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对于业主行使知情权亦应加以合理限制,防止滥用权利,其范围应限于涉及业主合法权益的信息,并遵循简便的原则。


业主知情权的范围包括: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规定,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北京市举例。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八)项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接受业主大会和业主的监督,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年度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八)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半年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交纳物业费、停车费情况;


第七十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如实公示、及时更新下列信息,并且可以通过互联网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执照、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二)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标准和方式等;


(三)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


(四)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


(五)上一年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物业费、公共收益收支与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六)业主进行房屋装饰装修活动的情况;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业主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物业服务人应当予以答复。三、本小区《管理规约》和《议事规则》的规定


部分观点引用自《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特此说明。


【案情介绍】


原告诉称:原告系小区业主,本届业主委员会自2012年 12月接手小区以来,管理混乱,财务收支不透明,从不公开依法应公开的信息,甚至出现违法行为,致原告等广大业主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原告曾至业委会要求查询相关信息被借故推脱。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一、被告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公布下列情况及资料:1.公布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2.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所有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3.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服务合同和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4.公布本小区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5.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任期内的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业委会辩称:1.原告的请求应通过业主大会集体行使。现因部分业主与被告产生冲突导致业委会无法召开,故原告起诉公布事项无法通过业主大会进行公示。2.原告要求公布维修资金的情况,被告将当庭公示原告所属单元的维修资金使用情况。而且小区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向相关管理部门申报,业委会并未掌握相关情况。3.关于车位的情况。车位使用是根据先到先用的原则分配,故无法提供具体处分情况,原告应向小区物业公司质询。对于其他的诉求,被告已经予以公示。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业主对小区公共事务和物业管理的相关事项享有知情权,可以向业委会、物业公司要求公布、查阅依法应当向业主公开,且确由业委会和物业公司掌握的情况和资料。原告作为业主,可以向被告业委会主张公布由被告掌握的情况和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以下资料:(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主张的权利应通过业主大会予以集体行使的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且有违经济、便利原则,不利于业主上述知情权利的行使与保护,因此不予支持。业委会应保障业主对上述资料进行查阅的权利,并及时公布与业主利益相关的资料。


关于原告请求公布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的主张。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用于住宅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及更新,业主有权了解其使用情况。被告业委会作为小区全体业主的代表对小区进行管理,对于维修资金的筹集及使用情况应当知晓,而且资金是否由其直接掌握不影响其对维修资金情况的公布。被告向法院提交的2013年小区屋面、墙体防水工程等资金使用情况,仅为部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非全部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所有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的主张。业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与业主的权利紧密相关,应予公开,并提供业主查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虽已提交了相关会议纪要等证据,但并未在小区向全体业主公布,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和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的主张。被告在小区公告栏已经张贴与某公司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原告亦可通过被告办公室查阅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因此对于原告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小区共有部分使用和收益与业主的利益亦是密切相关,虽存在某公司未及时上缴公共收益等的问题,但是被告作为全体业主代表应及时追缴,保障业主的合法权利,并将目前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及时公布。关于原告要求公布本小区停车费收支分配和车位处分情况的主张。小区共有停车位,即规划区外的车位,虽由物业公司代管,归属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业主对于小区共有部分停车费的收支分配及停车位处分情况享有知情权。被告应及时联系物业公司,及时公布上述信息。故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任期内的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收支凭证的主张。小区财务收支与小区业主具体利益息息相关,业委会应予公布。被告虽在小区公告栏公布了2013年度及2014年度的收支一览表,项目较少且不尽详细,后被告虽在庭审中提供账目明细表及凭证,但并未履行公布的义务,因此支持原告的主张。最终判决:


一、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小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二、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


三、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每半年一次)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及收益情况。


四、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小区停车费收支分配及车位处分情况。


五、被告小区业主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小区公告栏内或公共区域内张贴公布本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来各年度财务收支账目明细、收支凭证。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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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尽管业主行使知情权查询、阅览相关资料时不仅意在了解与其权益有关的事项,而且含有检查监督相关主体行为状况的意图,但是,由于业主的知情权主要是以查阅文件报表或者相关资料的方式进行的,所以,业主的知情权主要表现为业主的查阅权。业主知情权是业主所享有的固有权利,是基于其作为建筑区划内的区分所有人在由全体区分所有人组成的共同体中的成员地位所取得的。由于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关于共有部分以及共同管理事项具有不同的形态,业主对某些与其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情况没有必要面面俱到地了解,仅对关乎其自身利益或者直接关系全体区分所有人共同利益间接关系其自身利益的事项进行了解即可。同时,尽管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企业等义务主体负有披露有关信息的义务,但也应有所限制,即仅对涉及业主合法权益有关的信息披露即为已足,无需事无巨细披露与业主合法权益无关的信息。否则,将因披露范围过大而致披露主体成本过高,负担过重。


【结语和建议】


业主知情权的行使方式和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在实践生活中,业主对相关主体的行为进行监督主要是通过行使知情权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方式进行。因此,业主的知情权的主要行使方式表现为业主的查阅权。为了有效行使查阅权,业主享有利用摄像、录影或者其他技术手段进行复制的权利。在查阅过程中,相关义务主体负有协助义务。此外,业主在查阅过程中,可以聘请律师、会计师或者其他专业代理人予以协助。从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义务主体的立场看,业主要求公布、查阅相关情况或者资料的行为对其是一种不确定的威胁,因而相关义务主体总是千方百计地对业主的查阅权予以限制。由于业主知情权是业主作为建筑区划内的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固有权利,因而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能通过规约或者决定予以限制或者取消。如果业主的合理查询请求被相关义务主体无理拒绝,业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查阅。此外,由于个别查询费时费力,对于本条规定的文件或者情况,业主也可以请求相关义务主体向业主公布相关文件或者情况。


然而,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合理限制,否则极易被滥用。在实际管理活动中,如果业主查阅相关文件或者资料的权利不受任何制约,则不仅可能发生业主滥用查阅权谋取个人私利,而且会给相关义务主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增加极重的负担。对此,业主知情权的行使限制应当区分业主申请查阅的文件或者情况的性质以及业主行使查阅权的主观目的是否正当而定。对于某些文件或情况,譬如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等,业主无需证明具有正当目的即可申请查阅,其查阅权不受任何限制。对于另外一些性质的文件或者情况,则需业主具有正当目的才能进行查阅或者了解。业主在行使知情权进行查阅或者了解时主观上必须具有正当目的,亦即业主只有具备正当的查阅目的才能查询相关情况或者资料。关于正当目的的判断标准,只要业主行使查阅权获取信息的目的与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具有直接的关系,业主的查阅目的就具有正当性,譬如业主请求查阅业主大会的议事规则的目的是为了对涉及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事项进行决策或者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反之,如果业主行使知情权查阅相关文件或者资料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业服务企业的商业秘密而意图提供给予该企业竞争的主体,则其目的不具有正当性。不仅如此,若业主基于个人私益的考虑,譬如以扩展营业为目的向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散发广告等宣传品,其申请查阅相关资料的行为也不具有正当性。因此,在处理涉及业主的查询行为的纠纷时,应当区分相关文件或者情况的性质并评判申请查阅的业主主观上是否具有正当目的而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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