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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科普:征收中房屋评估环节对拆迁补偿的影响很大 ,这些必须知道
已被浏览1198次 更新时间: 2021/11/16

征地拆迁中,征收拆迁的一方想要节约征收成本,被征收拆迁的一方则希望能够尽可能获得更多的补偿,补偿金额往往成为双方关注的焦点,也是引起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产生矛盾的重要因素之一。

房屋评估作为直接影响补偿金额的环节之一往往被被征收拆迁人忽略,因此而拿不到应得的补偿。

那么在房屋评估环节我们应该注意哪些才能保证征收权益不受到侵害呢?


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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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被征收拆迁人对房屋评估机构的选定具有选择权,如果评估机构的选定是由征收拆迁一方单独决定,则评估程序违法,由此作出的房屋评估报告不具有参考性。


房屋评估的时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由此可知,房屋评估的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若征收拆迁机构在其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进行预评估,并以预评估结果作为实际评估时点的评估结果,则该行为可能会损害其实际评估时点时的房屋升值利益,该评估结果违反法定程序,其评估报告不应作为补偿决定的主要参考。


评估报告要公示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由上述可知,分户评估报告和整体评估需经征收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才有效。所以,在实际中被征收人在拿到评估报告时首先应看是否有注册估价师的签名且评估机构公章,如果没有,则该评估报告程序违法。


评估报告公示期满后有异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评估结束后,收到评估报告不满意,有两种途径可以申请维权:

一是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

二是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这里要注意一个时间点,即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在实际情况中,由于被征收拆迁人对评估报告的忽略,导致在看到补偿决定时才对 其评估报告结果有异议,但这时已过复核时间,无法在申请复核。


因此,房屋评估评估环节是补偿决定作出的一个重要依据,不能忽略其重要性,在房屋评估环节出现违法时一定要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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