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市建设脚步的加快,老城改造不断加速,全国各地开发、建设如火如荼,土地征收、房屋拆除,引发了许多行政纠纷。不论是在是市容市貌整顿中,还是在征地拆迁项目中,强拆事件频频发生,执法部门似乎觉得强拆是理所应当,似乎不搞出个强拆,履行职责就不到位一样。在城市整顿中,许多当事人都会有这样的经历:某一天突然收到不知道什么机构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说自己的房子是违建,隔几天房子就被拆除了,突如其来的强拆把自己都搞蒙了。
那么,合法的强拆是什么样子的呢?
一、拆除建筑适用哪些法律
对建筑(无论是合法建筑或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受《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制。涉及到房屋征收时,还须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一般发生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还须适用《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特别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二、拆除主体是谁
确定对违法建筑的拆除主体,首先要区别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的职权划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13条和《行政诉讼法》第97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或者规定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一概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至于由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到底该由哪个行政机关实施,也得依据具体法律规定而定。
所谓违法建筑,系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它包括违反《城乡规划法》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以及《土地管理法》第83条: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的规定。
三、拆除的手段有哪些
《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也就是说,为了保障居民生活的正常秩序,即使是违法建筑,也不得选择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也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
四、拆除的程序有哪些
对违法建筑的拆除,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具体来说,包括以下程序:催告、听取当事人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实施强制拆除。
因此,即便是违法建筑,也不能随随便便被行政机关拆了。我们应当学会运用法律进行维权,建议在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复议、诉讼等方式推动纠纷解决,才能最大化争取合理的赔偿或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