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2018年3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区政府)将兰州水泵总厂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列入兰州市城关区2018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重点建设项目。2018年5月18日,兰州市人民政府作出兰政地〔2018〕41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原兰州水泵总厂周边零星用地处置意见的批复》,同意对该块零星用地进行熟化后改造开发。2018年6月21日至6月30日期间,兰州水泵总厂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现场办公室对被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摸底调查登记。2018年7月6日,兰州市城乡规划局向中天泰富公司颁发地字第2018-0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8年8月24日,城关区房屋征收办向兰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报送兰城征管字〔2018〕50号《关于提请审定<兰州水泵总厂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预评估报告>的报告》,请求评估专家委员会予以评审。2018年8月25日,甘肃恒信风险评估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兰州水泵总厂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项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是:社会稳定风险等级为低级,后制作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备案表》,并向评估主体及决策审批主体城关区房屋征收办进行报送,随之报送兰州市城关区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兰州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之后,城关区房屋征收办向兰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报送提请审定征收补偿方案的报告,兰州市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审批同意。2018年9月30日,城关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发布了房屋征收公告,该公告在《兰州晚报》上予以刊登。赵某不服该征收决定,遂提起行政诉讼。
二、《房屋征收决定》的违法点
本案中,城关区政府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广泛征求意见的相关证据,包括社会公众的意见和被征收人的具体要求等等,但其在法庭上仅提交了《兰州水泵总厂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调查摸底登记汇总情况公示的通知》,没有提供该通知公告后各位被征收人的意见,也没有提供其通过其他何种形式进行摸底登记的相关证据。该《通知》作为不能证明被告在制定本案被征收土地的规划和计划前,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和被征收人的意见。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的工作应当由房屋征收部门来完成。但城关区政府于2018年7月17日直接作出《兰州水泵总厂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意见征求稿)》,属违反法定程序。皋兰路街道办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并张贴《兰州水泵总厂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告知书》,后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并张贴《兰州水泵总厂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公示》,皋兰路街道办就兰州水泵总厂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少于30日,违反上述“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的规定,属违反法定程序。
最后,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本案被诉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300余户,属于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情形,城关区政府应当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在举证期限内,城关区政府虽然提交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备案表》,用以证明城关区房屋征收办组织有关单位对兰州水泵总厂家属院片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事项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是,此次评估主体及决策审批主体均系城关区房屋征收办,且对该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情况,未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属违反法定程序。
三、裁判结果
确认被告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城征决字〔2018〕3号《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四、本案意义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但是,通过房屋征收而进行的各类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这两种特殊建设活动还应当符合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市县级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公众及被征收人的意见,并依法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严格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尽管作出的征收决定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确认该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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