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农民啊,觉得有没有宅基地证无所谓,反正一直是我的宅基地、现在也有房子住,能生活下去就好了。于是即使具有能够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也怠于申请,结果到了征地拆迁的时候,征收人称没有宅基地证,不给补偿,或者不给安置房。最终房子一拆,拿了房子的成本补偿,没有了地,无处买房也买不起房,生活变得极其困难。
“户有所居“是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的新增内容,主要是为了保障那些人均土地少,不能够保障一户一宅的地区。农村村民户有所居这个规定,一方面可以促使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部门(一般指乡镇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宅基地覆盖的范围,解决村民的长久居住地问题,另一方面,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将乡、村庄规划内的部分农用地转换为宅基地,如此以来,集体经济组织建设用地范围可以根据农民的需求进一步扩大,以保障村民都有住房可以居住。所以,如果没有宅基地的朋友们,又满足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一定要申请一块宅基地,一方面能保障自己的居住条件,另一方面,遇到征地拆迁了,还能分到足够的补偿。
一、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符合条件的才可以向本村申请。
1、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向本村申请宅基地。
2、多子女家庭、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
3、因基础建设和村镇建设规划用地搬迁、拆迁、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4、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小于法定面积、需翻建、扩建的。
5、因原宅基地地质原因存在安全隐患的。
6、经集体经济组织批准,户口由外地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而无住房的。
二、申请宅基地步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4条规定,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以户为单位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没有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宅基地申请依法经农村村民集体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范围内公示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三、村集体不批准怎么办
有些农民朋友会问我们,我向村委会申请了啊,但是村委会就是不给我批宅基地怎么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既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经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审批宅基地的职权,那么这种职权其实就是其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中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为被告。因此,当村集体对宅基地申请置之不理或者无理由拒绝的情况下,可以以村委会为被告,向有管辖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