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没有人居住或者居住时间较久的、出现破损的房屋,极易出现安全隐患。
这类房屋一遇到暴雨天这种极端天气很容易塌陷,给自身及周围的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
那么危房是如何认定的呢?认定危房需要哪些程序?拆除危房是否又需要一些法定程序呢?
危险房屋,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一、认定危房的主体
想要知道房子如何被认定是危房,首先需要明确认定危房的主体。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因此,仅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认定危房,大家在实际中遇到危房认定时要注意认定主体。
二、认定危房的程序
认定危房需先由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危房鉴定报告。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第十条规定: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第十一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应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此外,经鉴定,将危房分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C、D级属于当地危房,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为优先拆迁对象。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划分鉴定结果将危房等级分为4级,分别为:
A级。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无危险点,房屋结构是安全的。
B级。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结构承载力基本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属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的,基本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
C级。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的,一般需要加固或局部改造。
D级。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都出现险情,构成了整幢危房,一般应整体拆除。
三、危房拆除的程序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对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可整体拆除。第十一条第二款: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
因此,在房屋被认定为需要拆除的危房后,行政机关在履行了征求利害相关人的意见、制定拆除实施方案、张贴公示危房通知、召开听证会、发布公告、催告等程序后,方可对涉案房屋进行整体拆除。因此,未经过以上程序径行将房屋拆除的,是违法的强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