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就是老百姓口中所称的“民告官”,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告只能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这样一来,诉辩双方就天然的存在地位上的不平等,导致行政诉讼的开展难度较大。所以我国法律对行政诉讼作出了许多规定,以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上诉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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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谁可以进行上诉?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在一审判决、一审裁定生效前,只要是案件的当事人,都可以提起上诉。具体包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当然,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或者裁定后,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上诉各方均为上诉人。
诉讼当事人中的一部分人提出上诉,没有提出上诉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其他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二、什么事情可以上诉?
当事人不服的一审判决、裁定,就可以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裁定必须是法律明文规定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
可以上诉的判决包括:地方各级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再审判决。由于裁定的种类很多,法律对于针对裁定的上诉,做了一定的限制。只有不予立案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裁定以及管辖异议的裁定,当事人才可以提出上诉。
三、上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提到,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需要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如果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需要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具体来说,一审判决书上对诉权都有详细释明,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法院、时限等相关事项。超过期限当事人没有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判决或者裁定已经生效,当事人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四、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需要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
上诉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依法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