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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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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注意了!征收(预)公告发布之后,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已被浏览113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08/11
关键词

导读:在实践中,征收主体为了防止被征收人出现抢栽、抢种、抢建问题,往往会发布征收预公告对拟征收土地的地上附着物现状予以固定。例如,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与《征收土地公告》中都会载明:“凡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农作物、林果苗木、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什么是抢栽、抢种、抢建行为?


抢栽、抢种、抢建一般是指在需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政府征地启动(拟)公告后,被征收土地单位或个人在告知规定的征迁范围内抢栽、抢种各种农作物和林果苗木及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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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部分地区,如锦州就对抢栽、抢种、抢建行为作出补充认定:“虽在政府征地启动公告或相关通知下达前种植,但明显存在反季节、超密度、违反生长规律种植移栽等行为的;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其它方式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


二、处理办法是什么?


被征收人有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不可盲目抢栽、抢种、抢建,避免进一步扩大损失;已经形成地上附着物的,政府有关部门会限期让被征收人自行清除;逾期未清除的,由有关部门进行强制清除;以抢栽、抢种、抢建等违法行为骗取征地拆迁补偿费的,依法没收非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以案释法


案例一:2022年5月,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的部分被征收人在没有办理用地及规划手续的情况下,于土地征收项目范围内,以多得征收补偿款为目的而偷建、抢建房屋,后来被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其立即停止偷建、抢建并限期自行拆除,该被征收人逾期未拆除的房屋也已由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统一拆除,不予补偿。


案例二:2020年4月,位于辽宁省朝阳市凌源市的部分村民,在已征收土地范围内擅自抢栽树木,面积达220余亩,最后由政府多部门联合执法将非法抢栽的树木全部拔除,不予补偿。


案例三:2021年,广西省北海市,一村民以骗取征收补偿款为目的,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抢建了一幢房屋,经评估,该房屋价值高达30余万元。村民要求房屋征收部门对其抢建的房屋与原有房屋按照房地一体的原则一并征收,要求征收部门向其补偿450万元,否则不同意征收搬迁。之后,该村民杨某因抢建房屋企图骗领巨额征收补偿款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四、结语


综上,我们相信广大的被征收人已经清楚了什么是抢栽、抢种、抢建行为及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在此,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希望广大被征收人不要为了非法目的而投机取巧、以身涉法!但是,在面对政府有关部门非法强拆的问题时,被征收人也不要怯懦,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合理的征收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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