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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开发区管委会能作为一级政府独立开展征收土地活动吗?
已被浏览138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09/12
关键词 集体土地征收

为了推动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发展。目前,我国除了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设立的开发区之外,一些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也会批准设立各类开发区,比如园区、度假区等。


开发区管委会以征地名义强推农民土地上附着物的案例屡见不鲜,严重损害了农民利益和国家利益。


那么,开发区管委会能不能作为一级政府来独立开展土地征收活动?答案是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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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开发区管委会不是独立的一级人民政府。


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具有一定的政府行政管理职能,但并不是独立的一级人民政府。


若非经国务院及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该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管理职权也并非来自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比如区、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委会,其对外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定行政管理职权,也不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后果应当由其隶属的人民政府来承担。


其次,集体土地征收的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并无职权独立开展土地征收活动。


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中也明确要求,开发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选址必须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管理,并要求不得违法下放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供地审批权。开发区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依法应由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办理


若遇到开发区管委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征收活动,能否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


根据该条解释内容,首先,如果该开发区管委会是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老百姓对该管委会的征收行为不服,欲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应当以该管委会为被告,如果对该管委会的职能部门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也是直接以该职能部门为被告。


其次,如果该开发区管委会并非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但是也经过了法规、规章的授权,老百姓对该管委会或者其职能部门所作出的征收行为不服,想要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均是以该管委会为被告。


最后,对于既不是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也没有经过法规、规章授权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它仅仅相当于当地政府的一个组建机构而已,本身并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所以是不能做被告的,对这样一个开发区管理机构所作出的征收行为不服,只能以组建该机构的人民政府为被告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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