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增加,农村宅基地和住宅闲置、浪费的问题日益严重,为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家发布了多部法律文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多种方式提高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的利用率。
但实践中却流传着“农村闲置宅基地可能被无偿收回”的说法,让很多常年不在老家居住的农村朋友们不免担忧自己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会因长期空置被收回。
今天,我们就来梳理一下有关宅基地闲置的法律规定。
闲置宅基地相关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没有过多提及如何处置农村闲置宅基地的相关规定,第六十二条只规定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土资源部在2010年发布的《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了闲置土地的处理方式。
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
也就是说,只有在宅基地上没有建设房屋,或者是原本建设了房屋,在房屋坍塌、被拆除后,宅基地闲置两年以上未恢复房屋建设的情况下,才会面临宅基地被收回的风险。
“农村闲置宅基地将被无偿收回”的说法从何而来呢?
“农村闲置宅基地将被无偿收回”的说法其实是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土地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这一表述逐渐被演绎成为:如果宅基地闲置两年无人居住,村集体就有权将该宅基地无偿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原文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通过阅读该条文我们不难发现,该条文隶属于第四章“耕地保护”,该条文的立法原意在于,办理了土地农转非手续的单位,连续两年没有动工的,为保护耕地不被闲置、荒废而将土地收回复垦,并不涉及宅基上房屋闲置被收回的问题。
同时,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法律明确规定: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即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可以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但进城落户并不意味着必然要放弃农村宅基地。
所以,因在外务工或其他原因常年不在老家居住,致使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长期闲置的朋友们不必过分担心,只要宅基上所建房屋尚未坍塌,宅基地就不会被收回。
同时,在这里也提醒大家,要对房屋进行定期的检查和修缮,避免出现因为房屋坍塌后两年后未恢复使用而被收回宅基地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