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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胎儿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已被浏览574次 更新时间: 2022/09/16
关键词

一、基本案情


小花(化名)于2019年10月14日出生,其父王某与其母韩某均为某村民小组的组民。2019年6月28日,该村民小组(被征地单位)与两优开发区征地拆迁所(征地单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约定了征地面积和补偿费用。《某村民小组征收田旱地林地款项分配决议》规定:本村民小组征收款项参与分配组上人口进出截止日期为征收协议签字日期,即2019年6月28日,以后增加的人口都不参与此次分配。


2020年6月5日,该村民小组组民就该决议进行投票表决并形成《某村民小组征收田土林地分配决议》,内容为:“分配方案组上按2019年6月28日24时本组在籍在册人口为12万元/人均进行第一次分配。”该村民小组共计36户,其中32位户主在《某村民小组征收田土林地分配决议》上签字认可。该村民小组认为小花没有资格获得补偿款,但其父王某认为小花在2019年6月28日签订《征地补偿协议书》时为胎儿,后通过出生取得宋梅村民小组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理应参与组上的分配,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那么,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应否为胎儿预留份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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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律师分析


首先,让我们看一下我国立法上关于胎儿权益保护的有关规定。《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该条的意义在于:第一,明确了涉及胎儿特定利益保护时,将其“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说明胎儿虽不是民事主体,但在其权益需要法律保护时,可适用民事主体权益保护的相关规则;第二,“列举+概括性规定”的模式对胎儿权益保护进行规制,表明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表述恰恰为胎儿获得土地补偿款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7016号、7017号、7019号、7021号行政裁定书中认为,胎儿享受的权利是相当广泛的,除了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还有其他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况。因此,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也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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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村民应享有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而土地补偿费主要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


因此,土地补偿费分配权也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如果胎儿不能成为征收补偿的对象,一旦土地被征收,就意味着胎儿出生后将失去依赖土地而产生的利益,势必影响胎儿的生存、发展及胎儿家庭的生活水平,因此,赋予胎儿在土地征收中享有补偿的权利,亦彰显了生命平等的法治理念和人文关怀。

 

综上所述,小花的父亲王某要求本村民小组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征收补偿费,符合《民法典》《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村民小组应当支付新生儿小花足额的土地征收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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