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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受案范围扩大对征收工作有哪些影响?
已被浏览68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11/08
关键词 行政复议

“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构建严密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努力实现全民监督,让权力暴露在阳光中”,自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来,我国一直在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在近年来也着实取得了傲人的成绩。


今年《行政复议法》迎来了大修,《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10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行政复议制度的设计初衷本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套自我纠错机制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表现出我国对公权力的约束进一步收紧,也表明我国正在努力将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要渠道。


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的最大亮点在于降低了行政复议受案门槛,进一步打开了“民告官”的大门,让“民告官”的机制运作地更为顺畅,让“民告官”的制度真正成为一种能被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东西。


自家的房子被下发拆除公告或强制拆除决定书;就征收安置补偿方案未与征收方达成协议,征收方给自己下了征收补偿决定,要求限期腾房腾地;趁自己不在家,房子被拆成一堆废墟;自家土地上的房子被征收了,却没看到任何征收相关文件,申请信息公开屡遭行政机关以“不属本机关职能范围”或“该文件不属于本机关制作或保存”为由拒绝提供征收相关文件;虽签署了征收补偿协议,但行政机关出尔反尔,嗣后拒不履行协议的……


这些问题似乎成了萦绕在被征收人心中的梦魇,虽不是鬼怪,却比鬼怪更可怕。通常民事诉讼败诉大多数情况可能只是损失点钱,但行政诉讼可不是,尤其是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这样的案子,败了很可能就得失去自己一辈子的营生——地没了,房子也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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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很多老百姓遇到这些问题,脑海中浮现的第一个词可能就是“打官司”“起诉”“上法院”。实际上,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不是只有诉讼,但眼下的状况是,鲜有人知道这些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来加以解决。


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自1999年通过以来,历经2009年、2017年两次修正,已经发展出了比较完善的行政争议的复议救济制度,在今年国家又对《行政复议法》做出了进一步修改,再一次扩大了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此次《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的第十条的十三个款项便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明确的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进行救济。(下附第十条具体内容)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财物决定或者相关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存在上述情形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对之前的十一项受案情形在一定程度上做了修改,并在受案范围上主要增加了以下两点: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章 受案范围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节 行政复议范围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十一项: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

 

但仍有些问题仍然有待解决,例如,在未经过村民同意的情况下,村委会私自将村民的承包地流转给企业或其他第三方主体使用,即使是在当前的《行政复议法(修订草案)》中依然是找不到答案的。


修订草案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但问题是村委会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内,是不被定义成行政机关的,所以此时以村委会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复议的对象是不适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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