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建立政府主导、各方协同、社会参与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完善预防和处置侵害妇女权益违法犯罪行为有关制度。其中关于农村妇女的土地、宅基地等权益保护,做出了重大修订,对农村妇女相关权益的保护更加有力、有可操作性。
全方位保护妇女土地、宅基地权益
一些农村存在大量侵犯外嫁女集体组织成员相关权益的问题,特别是在征收拆迁中,随意剥夺外嫁女应享有的补偿权益,新法将能更好地保护农村妇女集体成员资格权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女性集体组织成员资格保护方面,增加了“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其次,杜绝以村民自治为由侵害农村妇女相关权益。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相关权益,却假借村民自治的名义,试图逃脱法律的规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这五类决定不能侵害农村妇女的各项权益。
检察机关可以就妇女权益保护提起公益诉讼
近几年来,随着法制宣传的深入推进,不少妇女在自身权益受损后,已有了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但因受取证难和成本精力等影响,加上自身诉讼专业知识缺乏,都不愿诉诸法律。
对于这种现象的存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确立了公益诉讼的制度,规定在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的补位,不仅可以解决妇女个体诉讼维权会面临的诸多掣肘,还可以在更大范围内对侵权者产生威慑力。这对促进全社会依法保护妇女权益法治氛围的形成,具有一定的现实针对性,立法对此进行积极探索,十分必要。
这些证书上必须有妇女的名字
在财产争议中,很多情况下都是因为相关权益证书上没有名字,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确实给大家维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造成了困扰。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
也就是说,承包证确权证上、宅基地使用证上都应该加上妇女的名字;另外,在房屋或者土地征收中,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也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这些证书上有了妇女的名字,权益才更有保障。您说对吗?
妇女集体成员身份确认,可以到法院起诉
关于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争议,目前实践中法院一般以属于村民自治为由,是不受理的。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这个方面有了新的突破。其中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等方面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当然,这一规定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执行,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但这确实是一大进步。
此外,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劳动和社会权益保障、在人格权益保障、在婚姻家庭权益保障方面、在财产权益保障方面、在法律救济等方面均有突破,可以说是对妇女权益全方位保障的加强。女性朋友一定要学好、用好这部保护自己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