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大家或多或少都听说过“违建”一词,但什么是法律概念上的“违建”却未必清晰,今天德盛君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违建”的概念以及很多人非常关心,甚至是正在面临的问题:被认定违建怎么处理?违建是否必然是被拆除?
其实在2008年之前,人们很少听见“违建”这个名词,之所以2008年之后比较常见,是因为我国《城乡规划法》的出台。
目前我们通俗地解释“违建”,一般是指没有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虽然取得了规划许可证,但是却没有按照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建设的房屋等建筑。但是违法建筑也并不是仅凭这一点来认定的,需要由法定部门进行认定,根据《城乡规划法》之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违建应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来认定的。
没有取得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在我国农村非常常见,很多房屋虽不具有建设规划许可证但由于历史原因所形成的,非百姓个人意愿可以改变,也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如何认定“违建”,法律也是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对违章建筑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通知,另根据《行政强制法》之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通告法定的方式送达行政相对人,并应告知行政相对人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其中不能忽略的是赋予其陈述申辩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在收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责令整改或者限期拆除的通知后有权申请听证,并在听证会上表达自己的主张。责令整改通知书针对的是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限期拆除决定书针对的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限期拆除决定书一般会载明行政相对人应自行拆除违建的时间,如果期限届满,行政相对人仍未自行拆除违建的话,行政机关可以在限期拆除决定的起诉期限届满后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书,并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催告。
上述条款也延伸出我们最关心的问题,那就是被认定“违建”后是否还有维权的余地?答案是肯定的!
被认定违建的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听证,详细介绍、解释自己建筑的起源或历史背景,且从上述违建认定的程序可知,房屋或建筑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建后,行政相对人可以针对案涉限期拆除决定书提起复议或者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可以在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
顺便说明一下,由于限期拆除决定书需要明确赋予当事人进行救济的权利,因此这六个月起诉期内行政相对人的房屋是不能被行政机关拆除的,即使相关部门对当事人的房屋作出了强制拆除决定,也应在法定期限内向当事人进行通知、催告,一般不能自行拆除当事人的房屋,否则其拆除行为便涉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