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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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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征地拆迁过程中,被征收人有没有权利知道别人补了多少钱?
已被浏览53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2/12/01

在征收拆迁过程中,偶有被征收人提出:“我和他们家是同样的情况,为什么他们家补偿得多,我们家就补偿这么点儿?”此时就涉及到分户补偿信息的公开问题。“不患寡而患不均”,相同情况相同补偿,这是老百姓最朴素的正义观,也是公平补偿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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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以律所最近承办的案件为例,我方向镇政府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此次征收项目总共1700万元款项涉及到的补偿户信息,镇政府并未同意我方的公开请求,拒绝公开。


随后我方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征地补偿款发放前,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公布分户补偿信息,目的是让广大被征收人充分提出异议,此时公开该项信息涉及公共利益。


补偿户接受了补偿条件,达成补偿协议,其收取的补偿款就转化为个人财产,包含个人补偿款数额在内的各项被补偿户的信息就转化为个人隐私,镇政府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镇人民政府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随后,我方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区政府的复议决定和镇政府的答复,并责令镇政府公开补偿户信息。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诉请。

 

二、律师分析


从实质上来讲,虽然补偿款所指向的补偿户信息一定程度上涉及其他户的个人隐私,但为了保证征收补偿的公平公开,消除被征收人对于不公平补偿的疑虑和担心,法律对这类个人隐私应当进行一定程度的让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贯彻落实农业农村政策、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情况审核、土地征收、房屋征收、筹资筹劳、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的信息公开均作了明确规定。


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本案涉及的虽然是集体土地征收,但对于分户补偿情况是否应予公开,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不应有所差别,可以参照适用。

 

综上所述,委托人作为土地征收范围内的村民,有权知道分户补偿情况,镇政府应当公开相关信息,保障被征收人最基本的知情权。如果征收方对信息公开申请不予答复或以其他理由拒绝公开,被征收人可以咨询律师或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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