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不达标、用地不合法、养殖场没备案……上述任何一个理由都对养殖户产生了巨大的“威胁”,不仅可能使养殖户遭到行政清退,还可能得不到任何补偿,而如今,这种情况或将被改变。
近期,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通知,该通知提出进一步完善支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依法深入推进畜禽种业振兴,将会对畜禽养殖户产生一定的影响。
图源:农业农村部
通知中明确提出,应当保护养殖场户合法权益,各地要加强制度建设,对于随意以行政手段强行清退畜禽养殖场户的行为,建立健全惩处措施;对于确需清退的养殖场户,完善相应的补偿机制。
在过往的征收拆迁中,养殖场往往会面临环保关停、禁养区禁养以及拆除违章建筑等问题,这对养殖场经营者可以说是毁灭性的打击,养殖户能否诉求合理的补偿?强行行政清退是否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呢?我们分别来进行讨论。
一、养殖场“拆违”
养殖场拆违主要是依据《城乡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养殖场或者是对“违法占地”的养殖场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其属于违法建筑。
应当清楚的是,《城乡规划法》实施于2008年,但在实际拆除时,如果地方政府不区分养殖场建筑的时间,随意将2008年之前的建筑也一并认定违建,不考虑历史成因,显然这种认定与法律的适用是违法的。
对于在农用地上建设养殖场能否认定违建,《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此也有规定,即: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也就是说,在设施农用地上进行养殖,只需要养殖场场主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再向乡镇政府备案即可。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很多建设较早的养殖场,因为当时行政部门的支持,并没有取得完善的备案手续但已经经营许久,在此情况下,也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不能一律认定为违建。
二、养殖场环保关停和禁养问题
环保关停主要是依据环境保护法,认定企业的环境评估不合格,对于养殖场环保关停,往往不区分养殖的行业,大部分家禽类的养殖,因为缺少环评手续或者环评不合格而导致关停,行政机关往往会做出行政处罚责令养殖场改正。而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禁养区范围内的已建成的畜禽养殖,由县人民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
对于养殖场禁养环保关停,养殖场场主首先应当保障自身经营的合法性,比如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土地使用证、环境评价、排污许可、消防验收等相应的行政许可。对于招商引资的政策性扶持,要综合判断作出承诺的行政机关是否有相应的行政权力。如果养殖场不是建设在环保部门划定的禁养区,可以通过补办手续并向执法部门说明,必要时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不管“违建”还是环保关停禁养等类型,结合农业农村部最新的通知,养殖场户不能随意清退,清退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