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指的是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相关项权利的确认和确定。土地要经过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等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
土地确权后,农民拿到确权证书,在遇到纠纷的时候可以拿出证书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为了保持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国家规定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根据土地性质,相应延长三十年至七十年。
而2023年开始,二轮承包有部分农户到期,其中2028年到期农户最多。
从2023年到2028年二轮承包到期期间,因各种原因未确权的土地,承包到期会被收回吗?在盛廷律师日常咨询中,有不少当事人说,自家之前分到的土地即将到期,村集体以“土地未确权,不属于家庭承包地”为由,要强制无条件收回,他们不知道该怎么办。
未确权的土地村里就可以无条件收回吗?当然不是。土地即使未经确权,依然受到《土地承包法》的保护。
在盛廷律师之前承办的一起案件中,当事人贾女士、刘先生夫妇就收到了村委会收回土地的通知。
贾女士和刘先生是1988年结婚的,婚后户籍迁入刘先生所在的村集体。1982年,该村进行第一轮土地承包时,刘先生分得了土地,并于1996年进行了延包。期间,刘先生、贾女士又分别从该村其他组村民手中流转了部分土地,并交纳了相关费用,领取了土地补贴。
2016年土地确权工作开展,本村委会却因各种原因,未将这些土地确权给贾女士和刘先生。
2022年3月,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26户村民代表均同意收回贾女士家的土地。于是村委会向贾女士、刘先生夫妇发出通知称,他们的土地未确权,不属于家庭承包地,村里要无条件收回。
贾女士接到通知后,及时找到盛廷律师,此案交由曹广、付顺托二位律师承办。
承办律师认为,贾女士、刘先生夫妇属于本村集体经营组织成员,有获得土地承包经营的权利。虽然土地并未确权给他们,但他们已经耕种多年并交纳有关税费,应视为与村集体之间确立了实际的承包经营关系。
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也不得收回承包地。村委会径自作出收回土地通知,明显侵犯了贾女士刘先生夫妇的的权益。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村委会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在盛廷律师帮助下,贾女士和刘先生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村委会作出的通知。
最终,法院支持了盛廷律师观点,撤销了村委会作出的收回土地通知,贾女士成功保住了自己的土地。
通过这个案例,相信遇到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心里能有底气了。
即使土地未经确权,但耕种多年并缴纳过有关税费,应视为与村集体之间确立了实际的承包经营关系。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如遇村集体侵害合法权益,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途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