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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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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我家门口修路影响了我的生活,我能拿到补偿吗?
已被浏览85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3/16

在我们后台,有相当多的朋友咨询我们,自己家门口修路,我觉得噪音很大,影响了我的生活,还有朋友问,自家种植的地,因为修路或者修建其他公共设施被占了,结果只给了很少的补偿,或者一分补偿都没有。我能请求修路的征收吗?或者能给我们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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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依靠土地生存的朋友们来说,他们关心的不仅仅是修路能带给大家多少便利,更在意的问题是因为修路占用了土地或者在家门口修路有安全隐患的,能不能拿到补偿,能拿多少补偿。


所以面对这样的情况,大家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就来详细说说。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同时以上两个法规的相关规定也对征收补偿做出了要求,《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三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并不是所有的修路,房子和土地都会被征收,都要给予一定的补偿。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的标准,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节约用地的原则、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并组织当地的国土资源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实地考察,划定最终控制区的范围。


如果在范围内,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施行或者拆除。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需要实行大范围征收的,属集体土地的需要省政府或国务院作出征地批复。属于国有土地的,需要作出征收公告制定补偿方案,实行先补偿,后搬迁,征收完毕后,才可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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