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因年久失修重新翻建,却被政府以未经过合法审批为由认定翻新后的房屋为违法建筑而拆除,并且以此为由不给予任何安置补偿。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今天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为大家分析一下。
【案情简介】
管女士是重庆市永川区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且拥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管女士的房屋建设于上世纪50年代,因年久失修,一家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对该房屋进行了翻建,翻建后房屋系彩钢结构。
2020年11月18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拟征收集体土地公告》,管女士家的房屋及部分承包地在《关于拟征收集体土地公告》的征收范围内。
因永川区人民政府未主动履行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使被征收人不能及时获得公平补偿。2022年5月23日,管女士向永川区人民政府提出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申请。
2022年7月19日,管女士收到永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书》(下称《决定书1》)。管女士对该《决定书1》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于2022年12月30日作出(2022)渝05行初3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书1》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2023年2月28日,区政府再次作出《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政府集体土地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下称《决定书2》),并在该《决定书2》中认定:“……未经许可擅自在征收红线内旧房宅基地处搭建彩钢棚,属于违章建筑……不予安置”。管女士对《决定书2》仍然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律分析】
盛廷律师认为,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应当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在本案中,管女士作为重庆市永川区某村村民小组的村民,户籍一直未存在变动,应当依法享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各项权利,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等。
尽管其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翻建房屋,所翻建房屋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被强制拆除,但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利,区政府应当基于其合法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对其予以补偿安置。
至于管女士在该宅基地上是否有合法房屋,是补偿安置过程中确定补偿标准的考量因素之一,区政府仅以原告未经批准擅自搭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原住房已坍塌为由,从而拒绝给予补偿安置的主张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总结】
行政机关不能仅以房屋未审批就草率认定该房屋为违法建筑,从而拒绝给予当事人征收补偿。此外,没有手续也并不是该建筑就应该被以违建的名义被实施强拆。因为根据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只有严重违反规划且难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建筑,才会被依法限期拆除或者没收。
广大村民朋友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时,在做好保存证据的同时,要及时寻找专业律师尽早介入,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