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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农场土地征收与补偿 | 剖析《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
已被浏览936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4/18
关键词 土地征收

近年来,随着基础建设项目增多,征收国有农场土地或者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情况也越来越多。目前,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主要是以集体土地为主来制定的,《土地管理法》中也鲜有提及国有、国有农场土地征收或者土地使用权收回的规定。今天,盛廷律师为大家讲解国有农场遇到征收的相关流程以及农场职工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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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农场土地征收


国有农场土地征收,也有地方称收回国有农地使用权,不管名字叫什么,其在法律性质上也相当于属于“土地征收”。因涉及权利形式众多、财产众多,也涉及承租人或农场职工今后生计问题,国家对国有农场征收也出台了规范性文件,对征收与补偿进行了规范。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对拟收回的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在依法报批前,必须将拟收回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


对拟收回土地的现状调查结果,必须经该农场和所涉及的职工确认,并将该农场和所涉及职工的知情、确认等有关材料作为收回土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各地要加强对国有农场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国有农场土地的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和违法低价转让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已经登记的国有农场土地被周边农村集体、农民个人以及其他单位非法侵占的,要坚决依法责令退回。


同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供地。


也就是说,政府要规范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使用土地必须要符合三个条件1、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2、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征收;3、必须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国家严禁随意违法转让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


国有农场土地征收需给予的补偿有哪些?


对于国有农场征收补偿的问题,我国立法层面上较少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部门规范性文件中,主要有《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等文件。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国有农场因土地被收回而不具备失地职工基本安置条件的,各地应将失地职工纳入当地城镇职工再就业体系。具备安置条件的,在安排失地职工新的劳动岗位后,国有农场可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用于农场基本农田的建设保护和补充社会保障资金。


2007 年,《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170 号) 中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同时办理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手续,然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统一供地。对收回国有划拨农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国有划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关问题的复函》中提到,对收回国有划拨农用地使用权的补偿,应当参照征收农村集体农用地的补偿标准执行。


此外,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有关补偿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9〕850 号)对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做了较为详细的安排。


从上述规范性文件中,我们可以知道,国有农场农用地使用权收回的补偿参照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的补偿费用标准由地方自行规定,一般来说要参考当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应当保持失地的国有农场职工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其中,因国有农场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但国有农场享有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土地补偿费应当给予国有农场。对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属于职工自己建设或种植的,补偿费归职工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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