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城乡建设的不断加速,在狭义的拆迁赶不上城市化的进程时,“广义拆迁”便应运而生。广义上的拆迁大致可以分为征收和协议搬迁两大类。“腾退”就属于协议搬迁的典型代表。那么所谓的腾退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它和狭义的“征收拆迁”到底有怎样的本质区别呢?
一、什么是腾退?
要清楚的是,房屋腾退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依照我国目前的法律,无法给腾退下出一个比较合适的定义,腾退一词并未在法律、行政法规等较高位阶规范性文件中出现。
但是,房屋腾退在一些项目运行中确实会出现,有时虽无征收项目,但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以达到城乡建设的整齐划一,从而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进行合理利用。
二、腾退与拆迁的区别
下面,盛廷律师就带大家来看一下“征地拆迁”和“腾退”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
首先,法律依据不同。征收拆迁有法可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征收拆迁的细节包括对于被征收人如何补偿都进行了明确清晰的规定。而腾退则不同,腾退缺少法律依据,各地实施腾退都处于试验阶段。
其次,主体不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国有土地上征收拆迁的征收一方是市、县级人民政府,上述主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决定等行政行为。征收拆迁的被征收人是被征收房屋的法定产权人。而腾退主体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多以乡镇政府、村委会及企业为主。
最后,法律关系不同。拆迁是拆迁户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属于行政行为;腾退则属于腾退人与被腾退人之间的关系,多数属于民事行为,可能是村民与村集体的关系,抑或是居民与公司的关系等。由于法律关系不一样,需要走的法律流程、适用规则、赔偿标准、所需时间都可能有很大的不同。
纵然狭义征收拆迁与腾退之间存在上述诸多区别,但是仍有一些地方政府打着征收拆迁的旗号,但没有征收拆迁的法定手续,实质上系从事腾退的工作,动用公权力以加快搬迁的进程,这是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的土地政策。由于腾退双方在信息获取上的不对等,被腾退一方极易处于不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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