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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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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农村房屋拆迁款如何继承?
已被浏览67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4/25

继承问题在百姓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继承问题相对较少,但也一直存在,且这类纠纷更为复杂、敏感,因为涉及的继承利益也更多,更容易在家庭中产生矛盾。那如何解决这类问题?下面我们通过案例来做具体分析


原告张某与李某为夫妻,育有一子张小某。被告王某系张小某妻子。张小某在2015年因意外去世,但其名下有一处宅基地并建有房屋,现因高速占地要拆迁,村委会将拆迁款共计530000(其中包括一次性搬家费10000元、拆迁奖励30000元、宅基地补偿70000元)支付至被告王某的账户。因对该拆迁款份额的分割问题协商未果,原告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张小某房屋的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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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我国现行宅基地管理政策系一宅一户,宅基地的分配系按户分配,而非按人,故张小某的故去不影响该户宅基地的继续存续及使用,且其妻女户口亦在案涉房屋,被告享有继续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本案中张小某的房屋是可以继承的财产,但其存在形式由房屋转变为拆迁利益,故拆迁利益作为遗产,同样可以继承。但上述征收利益中的宅基地补偿款、搬家费及搬迁奖励费系被告个人财产,不参与继承,除去上述三项外,因案涉房屋系张小某与王某婚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为王某个人财产,而非遗产,原告不得参与分割(故遗产总金额【为530000-10000-70000-30000】➗2=210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由此可知,原告、被告及张小某女儿均有继承权,具体金额系(210000➗4=52500)。


针对法院判决,很多人会很疑惑,为何宅基地补偿费、搬家费、搬迁奖励费系被告王某的财产,而非遗产,为何原告不能分割?


对此,法院给出了明确解释,房屋拆迁补偿款一般包括搬家费、拆迁奖励款、宅基地补偿款、房屋补偿款等项目,可大体分为对房屋的补偿及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


我国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决定了农村房屋征收后,征收利益的分割并不能草率的全部可以继承。地上建有的房屋补偿应归属房屋权利人,这一点毋庸置疑。


因此该补偿项目在权利人死亡后,可由合法继承人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进行继承。


比较让大家疑惑或不服的是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的判决部分。其实,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一般是指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规定的成员,按照法律规定标准享受使用,用于建造自己居住房屋的农村土地。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来不属于使用的农民本人,所以农民只拥有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一宅一户,按户计算。所以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时,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本案中即使张小某去世,但其妻女仍可以继续使用),所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由该户剩余成员共同所有,不存在继承问题。


农村房屋征收过程中的继承问题涉及征收问题也涉及到分家析产问题,如果您有遇到该类问题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最大程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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