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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以紧急避险为由对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作出危房拆除决定并据此拆除房屋合理吗?
已被浏览53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4/27

一、什么是危房?


按照《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也就是说,房屋只有在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危险,随时有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时,才有可能被认定为危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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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谁可以申请鉴定?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12条第2款规定:“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都可提出鉴定申请。”本法第7条第2款规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当地鉴定机构提供鉴定申请时,必须持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而有一些地方的法律法规对此进一步作出了规定,例如,在重庆市,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可以采取强制措施责成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管房单位对已出现明显结构变形、位移,危及住用安全的房屋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在浙江省,因自然灾害造成一定区域内成片房屋受损,且房屋还要继续使用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三、危房的鉴定结果。


危房的鉴定结果可分为A、B、C、D四个等级。


(1)A级——非危险房,结构承载力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险点,房屋结构安全,未发现危险点。对于这类房屋,只要在经过修缮,加固之后还可以继续居住,那么就不需要拆除。


(2)B级——危险点房, 结构承载力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个别结构构件处于危险状态,但不影响主体结构,基本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当房屋鉴定为B级后,在经过一般修缮后,只要满足条件,同样也可以继续使用。


(3)C级——局部危险房,部分承重结构承载力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当被鉴定成C级以后,说明该房屋已经有开始坍塌的风险了,倘若在经过修缮之后,仍具有安全隐患,那么一般就不能再居住使用了。


(4)D级——整幢危险房,承重结构承载力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房屋被鉴定成D级以后,需要拆除重建。


四、据此拆除房屋是否合理


在征收公告或征收决定发布后,被征收人尚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将被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认定为D级危房,作出拆除决定,当然不合理。


虽然危房的存在往往危及周边居民及过往路人,存在较高紧急避险性,但是也不可忽略征收在前的事实。


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应按照土地征收补偿法定程序进行征收,在被征收人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有关部门以危房紧急避险为由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其并不是出于城市危房管理的真实目的,而是为了加快征拆的进程,降低征收的成本,用拆危代拆迁的方式避开法定的征收实施程序,其执法目的不当,违反目的正当性原则和禁止不当联结原则,是对行政程序的滥用。


退而言之,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后,如果确有紧急避险的现实紧迫性,符合突发性、危急性和必要性标准,当然可以启动危房认定和拆除程序但即使紧急避险事由成立,相关部门作出《危房拆除决定书》也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第一,作出相关文书的部门是否具有管理本辖区范围内城市危险房屋的法定职责;


第二,房屋安全鉴定单位的资质、申请鉴定的主体、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对不服房屋鉴定结论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了救济途径,是否保障了其提出异议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这都是认定的关键。


最后,即便被征收人的房屋在征收决定发布后被认定为D级危房,其房屋的价值在其被纳入征收范围时就已经确定,并且被征收人已经对房屋补偿的问题产生了合理预期,因此,即使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启动紧急避险程序,仍应当依法对当事人予以合理、合法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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