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是大家都不陌生的话题,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而非个人所有,因此宅基地的申请、使用、转让、收回都严格受到法律的限制。
那么关于宅基地的法律限制又有哪些呢,我们在处理宅基地行使使用权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首先需要清楚宅基地的申请条件,由于各地规定的申请条件有所区别,通常来说包含以下几点。
一、农村居民年龄必须年满十八周岁且符合分户条件。
二、农村居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三、农村居民建房限额标准,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限额面积为180平方米,使用农用地的限额面积为140平方米。
四、农村居民建房必须“一户一宅”。
五、农村村民在出租,出卖原有的宅基地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严禁非农户和其他人员在本村购买宅基地。
其次是需要明确宅基地申请的流程。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请示的通知》,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农村建房的对象、条件、用地标准、审批手续作出明细规定。要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核、批准和验收制度。凡是要求建房的,事先必须向所在的乡(镇)政府或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对符合申请宅基地兴建自用住宅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丈量用地面积,并依法批准后,方可动工。竣工后,由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对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和非农业户口的,不批准宅基用地;对现有住宅有出租、出卖或改为经营场所的,除不再批准新的宅基用地外,还应按其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从经营之日起,核收土地使用费;对已经“农转非”的人员,要适时核减宅基地面积。
最后还需要遵守宅基地的使用要求。
依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宅基地变动的有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知道:
一、农村村民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土地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地论处,即按照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处罚。
二、农村村民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三、农村村民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由农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四、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五、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六、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