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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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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公房承租人所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时,公房承租人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已被浏览67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5/17
关键词 房屋征收

一、公房承租人的定义


公共租赁住房是目前我国住房保障体系之一,从权利主体角度可将公共租赁住房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直管公房是指国家房地产管理部门享有所有权或直接经营管理的房屋;自管公房是指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资兴建、自行管理的房屋。


直管公房承租人,是通过向行政机关申请而获得直管公房租赁权;自管公房承租人则是向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申请而获得自管公房租赁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有住房的租赁必须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和租金标准。经营性房屋的租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赁价格。经营性房屋的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协议,明确租赁期限、使用性质和租赁价格,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必须按期交纳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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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房承租人其所承租的房屋被征收公房承租人能够主张何种权益


征收自管公房或者收回直管公房使用权的,自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房屋所有权人与公房承租人的公房租赁关系自动终止。


而全国各地区对公房承租人的相关权益保障有着其特别规定。


在北京地区,公房承租人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其所承租的公房,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购买,购房后公房承租人即可作为被征收人与区、县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公房承租人不愿意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与公房承租人协商达成书面一致意见,通过货币补偿或者用其它房屋安置公房承租人。


在上海地区,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有选择货币补偿或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权利,且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公有房屋承租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若是因旧城区改建项目而进行征收的,征收人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源,供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并按照房地产市场价结清差价。


除上文所述之外,无论是在何处租住,无论是作为直管公房承租人还是自管公房承租人,其所承租的房屋被征收时,对以下补偿事项没有足额到位的,都可向征收人主张以下权利:


(1) 房屋内部装饰装修费用;


(2) 征收人应当对公房承租人支付搬迁费;


(3) 征收人应当对公房承租人支付临时安置费,临时安置费标准一般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月租金标准;


(4) 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热水器等设备的移机费用;


(5) 公房承租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搬迁的,征收人可以给予提前搬迁奖励费;


(6) 特困的住房困难家庭,征收人还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给予特殊困难补助补贴。


综上,征收人无论是对直管公房,还是自管公房进行征收时,都应按照国家征收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即以先安置补偿、后搬离拆迁为原则,保障公房承租人的相关权益,对公房承租人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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