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过程中,很多被征收人已经知道在没有获得合理的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征收方采用违法手段强拆系非法行为,是可以进行诉讼维权的。但如果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是否征收方就可以随时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呢?
答案是不可以的。
或许会有人好奇,既然已经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就算是同意了被征收,补偿也达成一致了,怎么还能叫强拆呢?下面为大家解释原因。
无论是征收集体土地还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都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如果是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拆迁户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该条款可知,在征收方与被征收方就安置补偿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征收方可以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决定中告知被征收人可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诉讼,亦不进行搬迁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必须要注意的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且政府部门不得直接实施强拆行为,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也明确了在征收过程中,市、县政府及其委托的征收实施机关无强拆的职权,即使已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被征收人若拒绝搬迁,也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是征收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样是征收方若未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责令交地,拒不交地的,亦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实中,征收方也有可能对被征收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并会在决定中告知可以救济的权利。
简而言之,无论征收集体土地亦或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并非签了协议后就代表征收方可以有了强拆的权利。不管如何征收,即便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需要征收方合法推进征收程序为前提,对被征收人需要补偿到位。
“先补偿、后征收”是我国征收的基本要求,有些行政机关虽说与被征收人签订了相关的补偿协议,但却并未真正地对被征收人履行补偿职责,只是一纸空协议,便要求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及房屋,否则便以强拆相威胁,使得很多人虽说遇到征收,却是房屋、土地没有保住,合法的补偿也没有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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