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体土地征收的过程中,常见的征收内容一般分为承包地的征收和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但是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设施农业生产日益增多,存在有不少农户的情况是在自己承包地上修建猪场、鸡舍等设施,后遇到征收,征收方以违建的方式进行补偿,导致农户的征收补偿权益大大受损。
那么,在自己承包地上修建农用设施,一定属于违建吗?其实不一定!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中,作物种植设施用地包括作物生产和为生产服务的看护房、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等,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保鲜存储等设施用地;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用地包括养殖生产及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须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建设。
也就是说,对于在自己合法的承包地上修建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使用一般耕地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是养殖设施的,尽量不要适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如果仅是少量涉及确实无法避让的,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补划后方可动工建设。对于设施农业用地,农户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交至县级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即可。
根据(2017)最高法行申85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的观点,设施农用地的使用虽然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转用手续,但仍应当办理设施农用地建设的用地手续,并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
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可以清楚地看出,并不是所有在自家承包地上修建农用设施的情况都一概认定为违法建筑,这样一刀切的做法其实是对养殖农户合法权益的侵害。行政机关应该结合个案情况进行调查,养殖农户也可对照自家的情况是否属于法定规定的合法情形。另外,正打算或者将来打算在自家承包地上修建养殖设施的农户也应当注意及时向乡镇政府备案,涉及基本农田占用时还应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切勿盲目进行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