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流转,是乡村振兴的关键路径之一。近年来,土地流转问题备受社会关注,但现实情况下,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却频繁出现。
根据实务中种种纠纷可知,土地流转问题主要出现在流转协议的签订、流转协议的履行中。下面我们就以上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现有法律对救济途径进行分析。
首先,针对土地流转协议的签订,实务中经常出现的情况主要包括:没有签订书面的土地流转协议;村委会强行流转农民土地;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未约定具体的期限;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未约定租地用途;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未约定租赁的详细四至范围;协议约定的期限超过承包期;土地流转协议未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
针对以上情况,农民在签订土地流转协议过程中,需要谨慎对待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八)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作为承包农户,有权有偿自愿流转土地经营权,但是,在签订中需要以书面的形式将土地流转的具体位置,面积、流转期、土地用途、价款及支付方式、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违约责任都写进流转合同中。
实践中,常出现土地流转双方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签订协议,这种情况无疑加大了后续维权的风险及举证难度。另外,还应当注意的是土地流转协议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否则超过剩余期限的约定是无效的。只有签订合法有效的土地流转协议,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在土地流转协议签订后,若受让方(协议签订方)违约了,作为承包方的农户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受让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土地用途合法使用土地,或者经催告仍不按期缴纳流转费,或者在流转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内容等情况下,农户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
协议解除后分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即协议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承包农户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若协议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综上,对于在土地流转协议签订后,因受让方违约导致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承包农户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受让方承担违约责任。
土地流转是农业现代化的趋势,承包农户将土地流转给第三人,有利于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增加农户收入。但与此同时,也要切记协议签订要合理合法,权利受侵害时记得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