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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签署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你要注意以下几点!
已被浏览43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7/27

征收补偿协议是政府在征收土地或房屋时与被征收人签订的一份协议,目的是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得到公正的补偿。同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又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被征收人应当认真阅读并理性对待。


本文就签署补偿协议之前,需要注意的事项罗列如下,给广大被征收人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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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协议的主体是否合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可见,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应当是征收决定公告中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而非其他诸如开发公司、居委会等民事主体,否则协议的签订会因为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2. 协议中必须明确的事项


(1)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房屋出租的情况,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因为直接涉及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以后分割补偿款的份额确定问题。


(2)房屋征收补偿款的支付日期及支付方式,产权调换房屋的交付日期及交付方式。


(3)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其次,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如果在补偿协议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后续的履行过程中就很容易产生纠纷。


(4)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且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做了重大修改,则必须明确约定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


3. 约定违约责任


为防止征收人或被征收人不履行协议条款,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应该明确约定违约责任。一般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会约定逾期支付补偿款以及逾期交付安置房会以何种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征收人也会在合同里约定被征收人逾期腾退房屋的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标准。


4. 坚持“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明确约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但实践中有的征收项目要求补偿协议签订后马上腾退房屋,在交房后再支付征收补偿款,还有的项目甚至要求先腾退房屋,然后才把补偿合同及补偿款交给被征收人。


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甚至是拿不到征收补偿款,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协议约定履行的顺序,只有在足额取得货币补偿款、用于产权调换的现房或期房的来源及基本情况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再履行腾退房屋的约定,从而保障自己的权益。

 

总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应当充分考虑各种因素,确保公正、合法、透明,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如果双方就征收补偿协议出现争议,应当尽量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妥善解决,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也可以及时咨询律师,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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