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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有什么区别?征收程序又有哪些不同?
已被浏览291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09/12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或劳动者集体所有的形式,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两种形式,而这,就是大家通常所说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区别,决定了它们在涉及征收的时候,会适用到不同的程序,那么,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有哪些区别?它们的征收程序又有哪些不同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区别?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即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拥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


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我国的全体公民,由人民政府代表全体中国公民行使所有权。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


由于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不同,国家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法定征收程序,不同性质的土地适用的征收程序不能交叉适用,即便是城市规划区可以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征收程序也需分开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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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在征收方面的区别?


1、征收的内容不同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实施征收并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集体土地征收的对象是土地,地上房屋随集体土地一并收回,即“房随地走”。原本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在经过征收程序之后,土地的所有权的性质就会发生变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进行征收并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因为土地所有权本身就是国有,因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一并征收,即“地随房走”,土地的所有权性质没有发生改变。


2、征收的主体不同


集体土地征收:征收主体一般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征收主体一般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3、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


集体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补偿项目不同


集体土地征收涉及补偿的项目有:(1)土地补偿;(2)青苗补偿;(3)附着物补偿;(4)安置补助费用(5)社会保障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的补偿项目有:(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费;(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4)停产停业损失费(针对有经营性用房的被征收人);(5)拆迁奖励费;(6)补助费。

 

以上就是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区别以及它们征收程序的不同!在征收的不同阶段,被征收人依法享有不同的权利,被征收人应当合法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什么时候可以申请听证、什么时候申请行政复议、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公示、是否听取被征收人的陈述申辩等等。


因此,被征收人在平时要多积累相关的法律常识以备不时之需,在征收时要充分认识到可能遭遇的情形并做好相应的准备,当有不合理不合法的情形出现,被征收人要敢于说不,并及时咨询和求助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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