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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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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申请非法占地查处,你需要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已被浏览249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3/11/23
关键词 非法占地

农民朋友们当面临未征收、拟征占,也就是所谓的“协议搬迁”情形的情形时,常常会有一个疑惑:“没有征收,我应当获得征收补偿吗?”


对于这个问题,专业律师通常采取非法占地查处的方式,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占地行为进行查处,达到倒逼占地单位与被占地农民达成调解协议的目的。这个思路完全没有问题,但是在启动非法占地查处程序时,应当特别注意,只有特定的行政机关负有非法占地查处的法定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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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可知,通常来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非法占地的行为,负有法定的查处职责,这在一般情形当中,也是正确的,但凡事总有例外。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第二条:“青岛西海岸新区(黄岛区)组建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本行政区域内集中行使下列具体职权:(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文化广电新闻出版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海洋渔业行政管理工作中有关海域使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交通运输行政管理工作中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农村公路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六)旅游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上述行政处罚权集中后,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和执法监督检查权。”


以及第三条:“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黄岛区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依法独立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对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黄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黄岛区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可知,在青岛黄岛地区,对于非法占地的查处职权,已经下发到综合行政执法局行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查处职权。


类似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滕州市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批复鲁政字〔2016〕112号》等文件也对非法占地查处的职权进行了明确。


综上所述,青岛黄岛地区将非法占地的查处职权绝非个例,枣庄的滕州同样将行政执法权下放到综合行政执法局,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处理非法占地的问题。


因此,对于启动非法占地查处程序,权利人应当首先明确具有查处职权的行政机关,了解地方法律法规。再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正确地行使《土地管理法》赋予公民对于非法占地事实享有检举、控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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