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常有一些无证房屋会被当做违建拆除,专业的征拆律师把这类问题归为“拆违代拆迁”。这些无证房一旦被当做违建拆除,其补偿会很低甚至没有补偿。那么这类房子是否必须要被强拆呢?就算不强拆,如果征收方说因为房屋没有证件,属于违建,而不给补偿是否合理呢?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由此我们得出,无证房并不等同于违法建筑。大家千万不要被一些别有用心的征收方偷换概念导致房屋被无偿拆除,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们常说的违建是指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取得规划许可证而没有按照该证件要求建设的。那在《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建设的房屋显然不包括在这个范围内,自然不能够单纯地通过房屋有没有证件而认定为违建。
比如在实际情况中的以下这两种房屋。
1.历史存留的房屋
这类房屋通常建成时间较早,比如五六十年代,那时候只需要很少的流程就可以批准建房,单从手续证件上来说,是不满足现在法律要求的。然而在当时也不知道后来法律的要求会发生变化。并且,我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法不溯及以往。因此对于这类建筑,是不能够直接归类成违章建筑的,而应当结合当时的法律背景,具体分析。
2.农村的房屋和城市中的农建房。
这类房屋因为修建时间早,当时相关的产权管理也较为松散,因此有很多没有产权证明。但这类房屋的建造并不是违建,是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建造的。因此这类房屋虽然无证,但在拆迁时依旧可以拿到补偿。
如果是在《城乡规划法》出台后建成的没有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建筑被认定为“违建”,是否就一定不会获得补偿呢?
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违建的认定也有相应的规定。认定违建的材料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老百姓常见的有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的通知等,针对上述材料,行政相对人还可以申请听证且有权在听证会上陈述申辩,表达个人观点。
总的来说,在拆迁补偿的对象中,并不是只要没有证件就不能得到补偿了,无证房屋中还有很多类别,对于不同类别有不同的情况。通常来说,只有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能得到拆迁补偿,其他的无证房屋,只要明确是依法修建的房屋都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就算是被认定为违建,行政相对人也有权通过听证,陈述申辩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拆迁事关被拆迁人的财产权益,理应得到大家关注,必要时还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更好地保护个人合法权益。虽然如此,但盛廷律师还是要建议大家,如果房屋是依法修建或者可以通过补交罚款等方式改正的,还是要去进行更正或补办登记手续,避免后续更多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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