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我国的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受到国家的关注和重视。十四五期间,由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
随着农村发展,传统的畜禽养殖模式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愈发不可忽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成为农村发展的重点之一,而禁养区政策的提出也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这一目的。
禁养区政策的实施,可以引导农村畜禽养殖更加规范环保,对于农村生态环境有着重要意义,对于农村整体发展十分有益。与此同时,处于禁养区内的养殖场主因禁养政策受到的影响也应当得到关注。
随着禁养区概念的提出,对于那些依法设立经营的养殖场的经营者来说,如果养殖场所在地被划定为禁养区,那么能够得到当地人民政府依法给予的补偿。那么对于那些响应政府号召但没有办理备案手续的养殖场是否就因此不能获得补偿呢?
事实上实际并非如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最高法行赔再11号《行政赔偿裁定书》中的内容,行政机关不能仅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涉案养殖场系合法建筑,对其不予补偿或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某卿要求开平市政府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有事实与法律的依据。
现有的证据显示:黄某卿经营的养猪场地点位于上述禁养区内,且该经营的养猪场不具有环评审批和验收文件。
某镇政府对黄某卿作出的2016年12月1日《关于某镇禁养区禽畜养殖场限期关停拆迁的通知》和2017年5月12日《开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期拆除及逾期强拆通知书》以及开平市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7行初60号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
最高法认为:在行政机关划定禁养区之前,当事人已开始经营涉案的养殖场了,禁养区划定之后,行政机关应参照当地专项整治方案的补偿和奖励标准,对当事人因强制拆除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或赔偿。并且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该补偿或赔偿亦不得低于其他同类情形养殖场的补偿标准。
法律依据:《禽畜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划定禁止养殖区域,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禽畜养殖场所,致使禽畜养殖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禁养区内并非所有没有办理过相关备案登记的养殖场都要无条件拆除,在遇到禁养政策时也并不是完全无法获得补偿,如果有因相关部门强拆等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也应当向当事人给予合理赔偿。作为当事人一方,养殖场主可以多了解相关法规案例,明晰可以争取的补偿或赔偿,遇到非法侵害时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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