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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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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严查违法占地,那为什么租赁耕地建厂没人管?
已被浏览46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3/22
关键词

我国的土地资源有着“一多三少”的特征,虽然土地总量多,但是人均耕地、高质量耕地和可开发后备资源均少。也正因此,国家十分重视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要求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严厉打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和耕地上非法取土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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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耕地保护十分重视,然而在实际中我们却不难发现租赁耕地来建厂经营的例子,为什么这类租赁建厂的行为在国家重视和保护耕地的情况下依然多发呢?这是否意味着租赁建厂是正确合理的呢?


国家对农用地转用有着严格的控制制度,有的地区为了避开国家这一限制,通过与村集体或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个人签订协议的方式获得耕地的使用权,在耕地上进行非农业的各类建设经营活动,并给签订协议的集体或个人相应的租金或者分红。


这样租赁建厂的行为看起来似乎是对多方有利的,比如利于农民增加收入,利于地方商业发展,降低农用地转用的成本,这也是这类行为多发的主要原因。但实际上这一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土地管理制度和法律规定,从根本上来说就是不合理的。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条 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根据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如果想要将耕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要经过相应的批准,不能够随意的去占用。租赁建厂这样的行为违反了农用地转用的规定程序,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虽然从短期来看,把土地租赁出去可以获得一个较高的收益,农民既不用种地还能拿到比种地更多的钱。但实际上,承租方的厂房一旦出现经营状况,受损失最大的将是农民。厂房的建设会严重破坏土地耕种层,如果对方单方面违约,农民将无法依靠赖以生存的土地维持生计,这就是为什么国家三令五申要禁止“以租代征”这种违法占地行为的原因。


那么在生活中,如果遇到了此类租赁土地建厂的情况,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权呢?


首先,可以多关注了解租赁建厂是什么,清楚其特征,明白这类行为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其次,如果遇到此类情况,一方面可以要做好证据资料的留存工作,另一方面可以从相关平台或许信息,确认其建厂行为是否有审批,是否合法。


最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还可以选择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进行维权,必要时还可以向专业人士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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