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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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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对村集体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已被浏览222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5/08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加速推进,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纠纷不断增加。土地补偿费因数额较大,关乎失地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土地补偿分配成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中矛盾的集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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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现行法律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是否及如何分配并未做出进一步规定。此种情况下,集体经济组织往往会制定土地补偿分配方案,以此决定村民可否以及分得多少土地补偿费。


那么如果该村集体出具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极不合理,侵害到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应该怎么办呢?


在此情形下,村民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进行审查。


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做出的关于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如何具体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决定。


现行法律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如何分配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有关土地补偿分配方案的争议集中体现在土地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按照土地承包纠纷的不同性质,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的种类和范围进行了规定,但该规定并未明确人民法院是否可以对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进行审查。


有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无权对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进行司法审查。主要理由为:一、土地补偿费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土地补偿费进行使用和处分;二、土地补偿分配方案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等方式实现自治的体现,该自治权应予尊重,包括人民法院在内的国家机关对此无权干预。此种观点为部分地区的司法实践所采用。


另有意见认为,人民法院有权对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进行审查。《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指出:“虽然法律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当承包方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发生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和承包方之间的补偿费用纠纷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因此应作为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部分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并对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进行了审查,本案判决亦持此种观点。


主要理由有:首先,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独立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之外的民事权利,根据成员权理论,村民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享有分配权,此种分配权与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的所有权并不矛盾。《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由此,确立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享有的司法救济权利,也为人民法院对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进行审查提供了规范依据。其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补偿费等事项享有村民自治权,并不意味着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是不容置评的法外之地,也不意味着司法机关无权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因此,村民自治并不绝对排斥司法审查。再者,在现代法治社会“有权利必有救济”,司法作为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在没有其他有效救济途径的情况下,应允许司法机关对侵害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最后,随着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的提升,允许司法机关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对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土地补偿分配方案进行审查,有利于推动基层社会治理规范化、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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