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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赢了官司也没用?行政诉讼中,对于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措施有哪些?
已被浏览235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5/17
关键词 行政诉讼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的执行是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量,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的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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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文件,行政诉讼的执行措施主要表现在三类法律文件上:一是《行政诉讼法》,如该法第96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适用;二是民事诉讼法,这些措施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适用;三是单行的行政法文件,如海关法允许海关机关对被扣留、抵押的货物进行拍卖。


在行政诉讼中,由于被告行政机关一方所行使的行政权力,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相关,因而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不同于相对人一方的强制措施。


适用于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有哪些?


行政机关拒绝执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强制划拨。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当人民法院采取该项措施时,可以向行政机关的开户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银行将应支付的款项从行政机关的账户转到权利人的账户上。


(2)罚款。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以 50 元至 100 元的罚款。这种方式又称为执行罚,其目的在于用罚款的办法,对行政机关施加压力,使其意识到不履行人民法院裁判的不良后果,从而促使其自动履行。


(3)公告。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通过将拒绝履行的行为公之于众,给行政机关施加压力,迫使其执行。


(4)提出司法建议。行政机关拒不履行义务时,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通过这种方式,使对行政机关负有监督职责的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对行政机关或有关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以促使义务得到履行。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应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是一种间接执行措施,适用得比较广泛。


(5)拘留。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人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予以拘留。


(6)追究刑事责任。对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严格地说,追究刑事责任并不是一种执行措施,而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它的存在是要通过其所具有的威慑力量,给人造成心理压力,以此达到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目的。


从上述执行措施上可以看出,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强制措施主要是间接强制手段,通过这些措施促使行政机关自己履行义务,而不是直接实现义务,这是由行政机关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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