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城市发展建设的需要,城中村改造对我们来说早已不陌生。在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拆迁补偿更是与我们的利益密相关。
城中村居民的房屋被征收拆迁,理应给予相应的补偿,然而现实情况中,却常有以各种理由少给补偿的情况,这就损害了被拆迁的城中村当事人的利益,对此,应当如何维权呢?
首先应当清楚,在城中村拆迁中,被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哪些,理应获得哪些方面的补偿。
《中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以及各地政府具体的补偿方案,如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台区集体土地(城中村改造)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因此,作为被拆人,我们可以通过法条规定,以及当地政府部门来了解到具体的补偿方案,清楚自身在拆迁中理应获得的补偿内容。
其次是应当了解,在补偿只给了一部分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维权。
法律规定拆迁应当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合理补偿,因此在城中村拆迁中,只给被拆当事人一部分补偿的这一行为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有权对此进行维权。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维权是有时效的。并不是完全按照被拆当事人的心意,想在什么时候维权就可以在什么时候维权。如果当事人选择诉讼的方式进行维权,就需要了解诉讼是有起诉期限的。
(2019)湘行终1419号和(2020)辽行终1482号提到了法定起诉期限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对未履行补偿安置职责提出异议,应在征收部门支付回购款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超过该期限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支持。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每位当事人的权利,然而维权也需要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进行,因此,我们才更加需要学习了解相应法律知识,提前了解清楚维权的注意事项,要及时关注自身的补偿情况,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少补、拖欠等问题,这样才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合理的进行维权。必要时还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这样才能更加有效的达到维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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