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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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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作为遗产继承?土地征用补偿款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配?
已被浏览18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8/15
关键词 征地补偿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征地拆迁的范围也在逐步扩大,越来越多的居民或者村民被纳入到拆迁的范围内。那么征地的补偿款可以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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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除林地外的家庭承包,当承包农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权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更不能作为该农户家庭成员的遗产处理。在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方式下,其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以户为单位,只是户内有多个承包人口。此时户享有承包经营权。在户内成员之一死亡,户的承包经营权还存在,户内死亡成员的承包收益应当依照继承法继承。因为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产生于承包经营合同的成立。


只有在户内所有成员均死亡时,因承包经营权主体消亡而不存在承包经营权,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承包地。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主体是农户,执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分配政策,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


承包期内,家庭内部某个成员的死亡并不影响整个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只要作为承包单位的户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就不发生继承关系。


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基于土地被征收所产生的土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属于死亡的家庭成员的个人遗产。土地补偿款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是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死亡的家庭成员已经不复存在,不能对其进行安置。


农民个人承包所得的承包收益(即从事农业生产的获利)属于农民个人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列入遗产范围并发生继承。


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经济组织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土地农户的预期损失补偿及安置,以保障失地农户将来的生产生活。


因此,征地补偿款从性质上看不属于承包收益,不能列入遗产范围,故土地补偿款性质亦决定了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一般情况下,根据法律规定,在土地征收时已经离去的人是不享有征地补偿款的,自然也就不存在继承问题。但是,在满足一定条件下,离去的人也是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其所享有的征地补偿款可以有其继承人继承。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规定,承包方的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原《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在承包土地被征收期间,承包人死亡的,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所得款项的性质,属于承包人依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享有的关于承包土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权以及承包地依法被征收、占用后所应获得相应补偿所产生的收益可以被继承。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对农村家庭承包的集体土地而言,部门成员死亡并不影响对承包收益、征地补偿款的继承;只有农户内全部成员均死亡导致失去了承包地的承包权时,对该块承包地才无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至于能作为继承的征地补偿款有哪些?则根据《土地管理法》以及实施条例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凡属于土地征收的安置费用的,农户家庭内的成员均有权分享该承包收益。如果其中一人在征收公告之后不幸逝世的,其应享有的份额可作为一场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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