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工作聘任等等都需要签订协议,无论签订哪种协议,都需要在协议中写明关键信息,以防日后出现各种问题。然而拆迁过程中,常有征收方凭借权利优势要求被拆当事人签订空白的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其中往往以加快拆迁进度等作为理由,甚至不签空白协议就以强拆作为威胁,胁迫被拆当事人签订空白协议。面对这一行为,被拆当事人应该如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空白协议通常是指没有在协议中写明关键条款、重要信息的协议,这类协议往往意思表达不准确、权责关系不清楚,因此容易出现协议双方对各自的协议不认同,有矛盾的情况。
空白拆迁补偿协议也存在这样的风险,因为其中没有写明补偿相关的重要信息,那么被拆当事人自然会担心后续填入的具体条款会不符合自身的诉求,甚至会损害自身的重大财产安全。实际由于拆迁补偿涉及重大利益,拆迁的整个过程都受到严格的管理,对于拆迁补偿协议应当包含的内容,我国也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按照法律规定,拆迁补偿协议中,应当明确补偿方式、赔偿金额等重要信息,而空白协议当中并不包含这些内容,严格来说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那么如果在签订空白协议之后想要撤销协议,认定空白协议无效,被拆当事人应该怎么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被拆迁人可以申请撤销协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此,如果想要撤销所签订的空白拆迁补偿协议,就需要证明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是受到了欺诈或胁迫,那么被拆当事人应当做哪些准备呢?
为了让被拆当事人同意签订空白拆迁补偿协议,拆迁方往往会口头承诺给予一些好处,或者对被拆当事人进行欺诈或者胁迫。被拆迁人应该在过程中保持警惕,不能轻信对方口头的承诺或是一面之词的恐吓威胁,可以通过录音、拍照、签订合同等方式,留存好可以证明对方做出了各种行为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签订这份空白协议的确是受到胁迫等原因,这样才更有可能成功撤销协议。
如果对方真的因为被拆当事人不签空白拆迁补偿协议就对房屋进行了强拆,那么也可以根据留存的相关证据材料,在有效期限内及时的进行维权。
总的来说,在面对要求签订空白拆迁补偿协议这类情况时,首先应当了解相关的政策规定,清楚这类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次是保持冷静,收集和保存好证据资料,在之后可以作为证据,必要时还可以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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