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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土地房屋征收程序违法,拿到“征收程序违法”的判决没用吗?
已被浏览188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09/30
关键词

一、土地房屋征收程序违法和行为违法的区别是什么



土地房屋征收程序违法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进行具体房屋征收管理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规则。主要包括:没有得到本人的签字确认,或者没有告知听证的程序,没有进行相应的公告等。


土地房屋征收行为违法(实体违法)是违反实体法,就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主体的权利义务,造成了违法事实(结果)。主要包括:没有征地批文、少批多征、信息未公开、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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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程序违法不算“违法”?



一般情况下,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违法,特殊情况除外。


所谓程序违法,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即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所确定的行政行为应遵循的步骤、形式、顺序和时限,属于末遵循法定操作规程”的任意行为。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有很多,如缺少法定步骤,或采取的步骤方法顺序混乱,应报上级批准而未报的;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缺乏证据材料,以及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材料是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等等。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法律后果,当前意见不一。


有人认为,只要程序违法,必然导致实体违法;但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只要实体处理合法,程序违法但未侵害行政相对人实体权益的,应予维持。还有的人则认为,只有当程序严重违法时,才可能导致实体违法,如只是一般性的程序违法,且未给相对人造成侵害的,则一般应予维持。


一般认为,行政机关违反程序对外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


理论上一般将行政行为的效力分为两种:一是存在效力,二是合法效力。存在效力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成立,一般来说,只要某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出于执行公务的目的而为,无论是否合法,该具体行政行为都应视为成立,行政机关都应当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行为的另一种效力是合法效力。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要求,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法规得当,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程序合法。只要符合这些条件,行政行为就产生合法效力。而其中程序合法,主要指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即应被撤销,这是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一项基本原则。因此在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一项势必被撤销的行为,谈何实体合法与不合法的问题。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违反的是任意程序,则可视该行为是否确实存在实体违法的情况而确定是否应当被撤销,如果该行为实体不违法,则可责令行政机关补齐所违反的任意程序, 或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至于哪些程序属于法定程序,哪些属于任意程序则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加以严格区分。


当然程序违法也不一定造成最后(或者说完全)的实体违法。因为如果撤销其程序可能会造成更大损失,这时法院会责令政府采取补救措施。

 

三、程序违法了还能提高补偿吗?



确认征地程序违法是有助于提高补偿的,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实体正义。拆迁户首先要明确,征地程序违法会给拆迁户造成权利的损害,而法律之所以对征地拆迁程序作了详细规定,就是为了保障拆迁户的知情权、申辩权等,保障拆迁户能够参与到征地拆迁的全过程,这是拆迁户维权的重要前提基础。


专业拆迁律师办案从来不是抛开补偿目标结果去诉讼,在不同的阶段会有不同的维权策略,律师在维权过程中采取的任何行为都是为下一步的维权打下基础,当事人要积极配合,并与律师保持良好沟通,在共同努力下,获得最好的维权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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