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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范围包括哪些?
已被浏览134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10/09

行政诉讼法院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具体而言,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赔偿等。接下来和大家简单介绍几类常见的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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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案件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惩戒。包括:


(1) 人身罚。即以公民人身权的限制或者剥夺为内容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警告、通报批评和行政拘留三种。


(2) 财产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财产权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3) 资格罚。即以剥夺或者限制公民从事特定行为的资格为内容的行政处罚。其主要形式是“吊销或者暂扣许可证和执照”。对许可证和执照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凡是行政机关颁发的具有许可性质的文书都应当归入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范畴。


(4)行为罚。即责令公民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处罚形式,如“责令停产停业”,即行政机关依法命令企业在一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二、行政强制案件

 

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行政诉讼法规定,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同样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行政强制法的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主要表现为:实施主体不合法;超越权限实施行政强制;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内容缺乏法律依据;实施对象、期限、方式等违反法律规定;等等

 

三、行政许可案件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以多种形式存在,如登记、批准、执照、许可、检验、检测、准许、特许、注册、审核、检定等。因此,在认定行政机关的一个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时,应当着眼于内容和内在的特征,而不是名称。

 

除《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行政许可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情况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向题的规定》(法释[2009]20 号)规定,凡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以及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就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撤回、注销、撤销等事项作出的有关具体行政行为及其相应的不作为,或者行政机关未公开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未提供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记录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四、行政确权案件

 

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确认,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海城使用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前述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予以确认和核发证书,属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五、征收征用案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依法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如为了基础设施建设的需求,征收城镇居民的住房。行政征用则为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依法强制使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或劳务的行政行为。

 

我国《宪法》以及《民法典》《土地管理法》等一些法律对行政机关征收与征用土地和公民的私人财产的补偿制度作了明确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因为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而蒙受了特定的损失的,应当得到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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