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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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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律师讲:在赔偿案件中,如何主张被强制拆除房屋的合法利益?
已被浏览170次 作者: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 2024/10/10

房屋被强制拆除后,其强制拆除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那么在主张赔偿的时候,应该以什么标准主张对被拆除房屋进行合理赔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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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征收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会制定及公布相应的补偿安置方案,通常也会通过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房屋的价值,对于达不成协议的,会依据相应的评估结果作出补偿决定,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一些行政机关往往并未按照上述过程进行展开,当行政机关强制拆除房屋后,当事人一般需要通过确认强拆违法及国家赔偿程序来拿到不低于征收中应获得的补偿利益的赔偿。


众所周知,赔偿是基于一种违法的行政行为,其性质是一种行政法律责任;而补偿是基于合法的行政行为,其性质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赔偿案件依据《国家赔偿法》《最高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并以行政机关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事实依据对赔偿数额进行认定。而当事人往往缺少对直接损失的具体了解,那么,哪些可以算在直接损失里面呢?


房屋实际价值损失。如果当事人对之前评估的价格不满意,可以在有足够房屋照片及视频的情况下,申请法院重新进行评估。


首先,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国家赔偿的评估基准日应当以赔偿时的时间确定,而非征收公告的时间确定;其次,根据“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以赔偿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最后,对于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价格进行评估确定


搬迁费、过渡费、奖励费。如果没有被告违法强拆行为的介入,原告必定可以通过补偿程序获得相应补偿。这意味着这部分利益属于必然可得利益,应当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直接损失”范围。这也能避免出现行政机关实施了违法强制拆除行为却降低了征收成本的不合理结果。


室内物品损失价值。对于室内物品损失部分主要证明责任在当事人,其需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室内存在所主张物品及物品的单价。对于单价部分也可申请法院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对于无法举证部分,主要是依据法官的基本生活经验判断赔偿数额。


利息。依据公平原则,加害人理应及时支付违法损害赔偿金,以使赔偿金的孳息(物或权利所产生的收益)尽早归于受害人,尽可能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若违法损害赔偿金不计付利息,则会使受害人的直接损失无法得到全部赔偿,甚至可能促使加害人拖延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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