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机构听起来似乎是一个陌生的名词,然而实际上它却离我们的生活很近。征收过程中,评估机构对房屋的评估结果,是决定具体补偿金额的关键,与被征收人的利益密切相关。
评估机构并不是只有一个,评估方法也不止一种,不同的评估机构采用不同的方法做出来的评估结果可能天差地别。那么评估机构是由谁来进行选择的?这就涉及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也是被征收人关心的问题。
评估机构由谁来决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中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结合法条我们可以知道,评估机构的选择是由被征收人来决定的,各位被征收人如果能达成协议就按照协议,不能达成协议就少数服从多数。
虽然评估机构是由被征收人来决定,但也可能出现评估机构存在一些虚假宣传或者违规的行为,使得其得出的评估结果不合理不公平,不能够得到被征收人的认可。
如果对于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不满意、不认同,被征收人可以通过什么方式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是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不满意、有异议时,向房地产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被征收人认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
其次,如果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被征收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仍然有异议的时候,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最后,如果在收到鉴定结果后,依然对被征收人对补偿存有异议,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毫无疑问,选择一个好的评估机构对被征收人来说十分重要。然而市场中存在的评估机构鱼龙混杂,稍有不慎被征收人就可能掉入其中的陷阱,让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失。被征收人又该如何选择一个好的评估机构?
一方面,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其做出的评估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的评估机构。
有的评估机构或许打着正规的旗号,但是实际上却并不具备相关资质或者资质已经过期。这类评估机构只是为了获得被征收人的选择来赚取费用,实际上并不具备真正提供相应评估服务的能力。
另一方面,不能轻信评估机构给出的各种承诺和好处。评估机构受到法律的严格管理,必须按照要求法定程序对房屋进行评估。
还有评估机构会伙同征收方一起,欺瞒当事人,对于房屋的真实情况少评、漏评,选择对被征收人最不利的评估方法来做出最终结果。
总的来说,法律明确规定被征收人有权对评估机构进行选择,作为被征收人,在选择评估机构时,应当多了解各评估机构的情况。被征收人有权监督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选择符合法律规定的评估机构,且评估报告需要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师签字。这样才更有可能得到一个公正合理的评估结果,有效地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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