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x与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关键词
行政赔偿
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赔偿案件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裁定书
(2016)苏13行赔终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李笃振,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宿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苗xx,该镇镇长。
出庭负责人苏政,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徐裕建,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双庄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行赔初字第0000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笃振,被上诉人双庄镇政府的出庭负责人苏政、委托代理人徐裕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双庄镇政府于2013年7月22日组织强制拆除了上诉人杨xx位于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双庄街北50米路西侧的房屋,该强拆行为已被生效的(2013)宿城行初字第0031号判决确认违法。上诉人杨xx因该强拆行为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应当得到赔偿。一审法院对应赔偿财产的性质及价值等事实认定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行赔初字第00001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谈 强
审 判 员 刘国超
代理审判员 周丽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桐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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