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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6)苏13行赔终1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李笃振 案由: 行政赔偿 已被浏览2410次 更新时间: 2018/10/16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裁定书


(2016)苏13行赔终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xx。


委托代理人李笃振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宿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苗xx,该镇镇长。


出庭负责人苏政,该镇副镇长。


委托代理人徐裕建,江苏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xx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称双庄镇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行赔初字第0000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笃振,被上诉人双庄镇政府的出庭负责人苏政、委托代理人徐裕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双庄镇政府于2013年7月22日组织强制拆除了上诉人杨xx位于宿迁市宿城区双庄镇双庄街北50米路西侧的房屋,该强拆行为已被生效的(2013)宿城行初字第0031号判决确认违法。上诉人杨xx因该强拆行为造成的合法财产损失应当得到赔偿。一审法院对应赔偿财产的性质及价值等事实认定不清,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2014)宿城行赔初字第00001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谈   强

审   判   员   刘国超

代理审判员  周丽丽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桐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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