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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杨xx等与蒙城县人民政府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4)亳行终字第00003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案由: 行政作为 已被浏览2254次 更新时间: 2018/10/22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亳行终字第0000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男,汉族,1964年3月11日出生,住蒙城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xx,女,汉族,1957年9月7日出生,住蒙城县。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男,汉族,1966年8月15日出生,住蒙城县。


委托代理人:任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律师,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蒙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车xx,县长。委托代理人:王xx。


委托代理人:贾律师,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李x、杨xx诉蒙城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不服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行初字第002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李x、杨xx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律师、周律师,被上诉人蒙城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王xx、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由于本案涉及有关民事争议正在协调中,于2014年1月16日中止诉讼,于2014年11月21日恢复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利辛县人民法院(2013)利行初字第0021号行政判决;


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   判   长   温茂林

审   判   员   张秀远

审   判   员   刘晓慧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继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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