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胜诉判决
CASE
胜诉判决
CASE
盛廷律所 > 胜诉判决 > 裁判文书网案例
程xx 与确山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5)驻行初字第138 号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滕开路 案由: 行政复议 已被浏览2352次 更新时间: 2018/08/21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5)驻行初字第138 号 


原告程xx,男,汉族,1988年8月1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


委托代理人滕开路,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路x,县长。


委托代理人岳xx,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xx,该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


原告程xx不服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确政复决字(2015)14号行政复议决定,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立案后,于当月12日向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滕开路,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岳xx、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10月14日向原告程xx作出确政复决字(2015)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申请人程xx不服被申请人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于2015年8月25向确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依法予以公开。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了审理。……确山县人民政府经过审理认为:被申请人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在法定的时间内没有对申请人程xx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告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据此,作出以下复议决定:责令被申请人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信息公开。


原告程xx诉称,因“亿达·御景华府项目”工程建设,原告的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为了解该项目的合法性,原告以书面的形式申请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公开项目的征地批文等信息。确山县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未作任何回复。原告于2015年8月向被告提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确山县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违法,并责令依法公开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告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确政复决字(2015)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但此复议决定书未确认确山县国土资源局的不作为违法,也未决定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期限,违反了《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1.撤销被告作出的确政复决字(2015)14号行政复议决定;2.判令被告重新对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限期依法作出复议决定。原告提供以下证据:1.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2.行政复议申请书;3.行政复议申请邮寄件及妥投证明;4.程xx签收复议决定送达回证照片。以上证据证明内容为:证据1证明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证据2证明复议决定遗漏申请人的请求;证据3、4证明被告的两份送达回证是伪造的。


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辩称,政府2015年8月25日收到程xx的复议申请后,于当日依法向确山县国土局送达《行政复议申请书》和《提出答复通知书》。本复议决定中,已确认确山县国土局两个违法事实:一是未向复议机关县政府提出答复和证据材料;二是法定期限内未对程xx的信息公开申请予以告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复议机关不能代替国土资源局确定信息公开的时限,故作出责令确山县国土局依法进行信息公开。据此,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依据:第一组事实、程序证据:1.行政复议申请书。2.程xx的村镇建筑许可证。3.确山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4.标准快递及妥投。5.程xx的身份证复印件。6.送达回证(送达给县国土局的复议申请书副本等文书)。7.行政复议审理意见。8.文件签发笺。9.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回证。第二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上证据证明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并依法送达给了当事人。


经庭审质证,原告程xx对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第一组事实、程序证据的质证意见是:证据1-5合法真实,无异议;证据6、9是伪造的,其中复议人员岳xx不是本人签名,不具有真实性,在原告领复议决定时,证据9上没有复议人员岳xx;证据7不是三人以上予以复议,违反法律规定;证据8上签发人不是其本人签发,为程序违法。对第二组法律依据条文本身无异议,对政府法律适用有异议。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对原告程xx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提交的第一组事实、程序证据均为复议档案材料,具有真实性、关联性。证据1-5为原告的复议申请材料,双方均无异议,予以采信;证据6原告认为是伪造的,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予以采信;证据7、8原告主要认为是程序违法,但可作为查明事实的证据使用,予以采信;证据9和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差别,结合原告证据综合采信。第二组法律依据属于法律法规类规定,与本案适用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程xx提交四份证据,双方均无异议,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均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程xx的房屋位于确山县三里河乡尚庄村三里店组,被政府纳入征收范围。2015年7月21日,原告程xx用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向确山县国土资源局递交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涉及上述房屋所占土地的相关征收文件等信息。2015年8月25日,原告程xx以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不作为为由,用特快专递邮寄的方式向确山县人民政府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对于申请人程xx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不作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确山县国土资源局对于申请人程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公开。2015年8月25日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接到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当日即向确山县国土资源局送达复议申请书副本和提出答复通知书。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经过审理、审批等程序,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确政复决字(2015)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2015年10月15日,由复议人员李xx将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给程xx。原告程xx对本案行政复议决定不服,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具有本案行政复议的法定职权。


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受理原告程xx行政复议申请后,作出了确政复决字(2015)1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责令确山县国土资源局依法进行信息公开。该复议决定存在以下违法之处:一、遗漏程xx的申请诉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应当对被申请人的行为是否违法予以确认。二、未明确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应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三、本案复议决定书是由复议人员李xx一人送达给原告程xx的,存在程序违法。综上,原告程xx的起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2005年10月14日作出的确政复决字(2015)14号行政复议决定。


二、责令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在三十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诉讼费50元,由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曙光 

审 判 员 秦永奇 

审 判 员 王 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莉

评论程xx 与确山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最新评论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