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xx与沧州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关键词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沧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
(原审原告)迟xx,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潘金忠,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女,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xx,市长。
委托代理人左东霞,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彭律师,沧州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沧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xx,该公司开发部部长。
上诉人迟xx诉被上诉人沧州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一案,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春明
审 判 员 李艳华
代理审判员 赵书裙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兰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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