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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xx与沧州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2013)沧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 收录情况:已收录 承办律师: 潘金忠 案由: 行政作为 已被浏览2413次 更新时间: 2018/06/15
关键词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3)沧行终字第18号上诉人


(原审原告)迟xx,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


委托代理人潘金忠,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女,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沧州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xx,市长。


委托代理人左东霞,沧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科员。


委托代理人彭律师,沧州福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沧州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xx,该公司开发部部长。


上诉人迟xx诉被上诉人沧州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复一案,不服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3)运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张春明

审 判 员  李艳华

代理审判员  赵书裙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兰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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